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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价格统计
价格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综合运用各种科学的统计调査方 法,系统地调查、收集和整理主要商品(货物和服务)的价格资料,编制各种物价指数,从不同侧面反映国民经济的运行情况。
我国价格统计工作的发展过程可概括为以下几个阶段:
建国初期,物价指数的编制工作是由商业、银行、劳动、统计等多个部门按各自的需要 搜集价格资料,编制物价指数,没有统一的制度和方法。
1953年,国家统计系统用加权算术平均公式编制部分大城市的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 数。随后逐步增编了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集市贸易价格指数等。
1956年,国家统计系统开展了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省会城市在内的29个大 城市的零售物价指数月报工作,并用统一方法补编了各个城市自1951年以来的历年零售 物价指数,同时根据各城市的指数汇总编制了全国城市零售物价指数,根据各县的指数汇总编制了全国农村零售物价指数。
1957年开始,国家统计系统承担了全国物价统计调查工作,其他部门不再编制各种物价指数。
1979年,根据市场物价出现的新情况,修订了物价统计报表制度。一是在编制零售物价指数的同时,增编了服务项目价格指数和城市农副产品市场价格指数,并用城市消费品零售价格指数和服务项目价格指数汇编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二是增编了包括牌价、 议价和市价的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三是改用全省和全国平均价格来计算农产品与工 业品的单项商品比价。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市场商品价格的逐步放开,为了及时掌握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国家统计局对价格统计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在采价方式、权数来源、编制范围和频率都,以及指数品种内容等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首先,改变了价格资料的收集方 法,由专职调查人员直接到市场采集价格资料。此前,是由商业、供销等部门提供的统计 报表形式来搜集价格资料。其次,统一了商品目录,以便全国地区间有一个统一比较的标 准。第三,改变了权数资料的来源。明确了各地编制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所用的权数, 必须采用城镇居民家庭收支调査中的消费支出的资料,并参考商品流转资料确定。第四, 采用全社会综合平均价计算指数。第五,缩短价格指数的编制周期,将价格指数按季编制 改为按月编制。第六,增加价格统计内容,形成了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商品零售价格指 数、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工业品价格指数、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和房地产价格指数等6大价格指数为核心内容的价格统计体系。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度量消费商品及服务项目价格水平随着时间而变动的相对数,反映居民家庭购买的消费品及服务价格水平的变动情况。它是宏观经济分析和决策、价格总水平监测和调控以及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指标。其按年度计算的变动率通常被用来作为反映通货膨胀(或紧缩)程度的指标。
(一)价格指数的编制单位
1.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大连、青岛、宁波、厦 门、深圳市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2.其他调查市县的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工作由各省(区、市)统一组织和管理。
(二)调査范围和内容及分类
1.调查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居民购买并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
2.调查内容及分类:按用途划分为8个大类,包括食品、烟酒及用品、衣着、家庭设备 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交通和通信、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居住等。 根据全国城乡近11万户居民家庭消费支出调查资料中消费额较大的项目以及居民消费习惯,确定263个基本分类。
(三)代表规格品的选择原则
1.代表规格品的选择原则
(1)消费量较大;
(2)价格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有较强的代表性,即选中规格品的价格变动特征与未选中规格品之间价格变动的相关性愈高愈好;
(3)选中的规格品之间,性质相隔愈远愈好,价格变动特征的相关性愈低愈好;
(4)选中的工业消费品必须是合格产品,产品包装上有注册商标、产地、规格等级等
标识。
2 .代表规格品的数量规定:每一个基本分类的代表规格品数量一般不能少于制度规定的最低标准,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
(四)调查市县和调查点的选择方法
为满足计算全省〔区、市)价格指数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大中小兼顾 以及地区分布合理原则,采用划类选择法抽选价格调查市县和价格调查点。
1.调査市、县的抽选方法
(1)城市的抽选:首先,将辖区内所有城市以年平均工资为标志从高到低排队,其次,将各个城市的常住人口数累计起来,然后依据所需调查城市的数量进行等距抽样。
(2)县的抽选:首先,将辖区内所有县以年人均纯收人为标志从高到低排队,其次,将 各个县的人口数累计起来,然后,依据所需调查县的数量进行等距抽样。
2.价格调査点的抽选方法
首先,将各种类型的商场(店)、农贸市场、服务网点分别以人均销售额、成交额和经 营规模为标志,从高到低排队;其次,分别将销售额、成交额和经营规模累计起来;然后,依据所需调查点的数量进行等距抽样。
(五)价格调查与平均价格的计算方法
1.价格调查原则
(1)同一规格品的价格必须同质可比。
(2)如果商品的挂牌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一致,应调查采集实际成交价格。
(3)对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商品,至少每5天调査一次价格; 一般性商品每月调查采集2 -3次价格。
2.价格调査方法:定人、定点、定时直接调查,各地可以利用价格采集单位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作为辅助性调查工具。
3.平均价格的计算方法:代表规格品的平均价格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法计算。
(六)基期和报告期
1.首轮基期为2000年,本轮基期为2005年,每5年更换一次基期。
2.报告期为月度。
(七)权数资料来源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权数,是反映调査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价格变动在总指数形成中 影响程度的指标,根据居民家庭用于各种商品或服务的开支在所有消费商品或服务总开 支中所占的比重来计算,并辅之以典型调查数据进行补充和完善。
1.基本分类及以上类别计算权数,一年内固定不变。
2.权数资料来源与计算
(1)城市权数资料来源与计算:根据城市居民家庭生活消费支出调査资料整理计算。
(2)省(区)权数资料来源与计算
①全省(区)城市和农村权数,分别根据全省(区)城镇居民家庭生活消费支出调查资料和农村居民家庭生活消费现金支出资料整理计算。
②全省(区)权数根据城市和农村权数按城乡居民消费支出金额加权平均计算。
3.全国权数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权数按各地居民消费支出金额加权平均计
算。
(八)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
1.基本分类指数的计算
(1)月环比指数
根据所属代表规格品价格变动相对数,采用几何平均法计算,计算公式为:
=
其中分别为第一个至第n个规格品报告期(t)价格与上期(t-1)价 格对比的相对数。
(2)定基指数 计算公式为:
其中L为定基指数,PQ为固定篮子商品的金额,t为报告期,t-1为报告期的上一时期。
2.全省(区、市)指数的计算
全省(区、市)指数根据全省(区、市)城市和农村指数按城乡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加权平均计算。
3.全国指数的计算
(1)全国城市(农村)指数
全国城市(农村)指数根据各省(区、市)指数按各地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加权平均算。
(2)全国指数
全国指数根据全国城市和农村指数按城乡居民消费支出金额加权平均计算。
(九)几种价格指数的换算方法
=报告期月定基指数/上期(月)定基指数
=报告期月定基指数/上年同期(月)定基指数
=本年各月定基指数的平均数/上年各月定基指数的平均数
二、商品零售价格指数
(一)调査任务和目的
商品的零售价格是商品在流通过程中最后一个环节的价格,是工业、商业、餐饮业和其他零售企业向城乡居民、机关团体出售生活消费品和办公用品的价格。商品零售价格调查的任务是系统地调查、搜集和整理市场商品零售价格资料,编制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以此反映市场商品零售价格的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其目的在于掌握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参考依据。同时,还可以在此基础上编制其他派生价格指数。
(二)调查范围和内容
商品零售价格的调查范围涉及到各种类型的工业、商业、餐饮业和其他行业的零售商品以及农民对非农业居民出售商品的价格。包括食品、饮料烟酒、服装鞋帽、纺织品、家用电器及音像器材、文化办公用品、日用品、体育娱乐用品、交通通信用品、家具、化妆品、金银珠宝、中西药品及医疗保健用品、书报杂志及电子出版物、燃料、建筑材料及五金电料等16个大类,229个基本分类的商品零售价格。
(三)选择调査城市和县的原则
1.采用抽样方法,按照经济区域和地区分布合理等原则,在全国抽选出具有代表性的大、中、小型城市和县作为国家调査市、县,对价格进行经常性的直接调查。目前在全国共抽选出226个市县作为国家的价格调查点,其中城146个,县80个。
2.为增强各地区价格指数的代表性,部分省(区)如果需要增加调査市县,可参照抽样调查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选一定数量的中小城市和县进行调查,所需调查人员的编制和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四)选择调査商店(农贸市场)的原则和方法
1.各市、县调查队应对当地零售企业、农贸市场的基本情况,包括经营品种、零售额等指标进行一次摸底调査,在此基础上,选择经营品种齐全、零售额大的中心市场、农贸市场作为价格调查点。
2.对于同一规格品,大城市应选择3 -4个价格调査点,小城市和县应选择2 -3个价格调查点。每个大城市应选择3 -5个农贸市场作为价格调查点,小城市和县应选择1-2 个农贸市场作为价格调查点。如果实际工作中某些代表规格品在不同调查点保持一致性比较困难,可采用适当增加代表规格品数量,而相应减少同一代表规格品采价点的方法加以解决。
3.对于一些规格等级复杂多变的商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多选几个价格调查点作为辅助调查点。
(五)代表规格品的选择原则
1.根据商品零售量大小及其结构分布,国家统计局将编制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商品目录划分为229个基本分类,该基本分类在全国是统一的。考虑到地区间的差异,各地可将具有地方特色的项目列人上述基本分类项中相应的“其他”项。
2.基本分类的代表规格品,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每一基本分类的代表规格品数量原则上不能少于制度规定的最低标准。
3.代表规格品的选定应本着以下原则:(1)价格变动趋势有代表性;(2)零售量较大;(3)选中的规格品之间具有较强的异质性;(4)生产和销售前景较好;(5)选中的工业消费品必须是合格产品,产品包装上有注册商标、产地、规格等级等标识。
4.代表规格品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能更改。如果失去代表性或出现其他缺价情况,可采用辅助调查点的价格或用其他有代表性的规格品变动幅度估算其价格。
5.鉴于市场上的商品进货渠道多,货源不稳定,在确定调查商品的代表规格品时,应 征求有关部门的主管业务人员和价格工作人员的意见。
(六)价格资料的调查采集原则和方法
商品零售价格调査是一种非全面调查,主要方法是定时定点定人直接调査,各地可以利用价格采集单位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作为辅助性调查工具。保障价格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准确性,是价格调查采集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 .如果商品的挂牌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一致,应调查采集实际成交价格。
2.对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商品,至少每5天调查采集一次价格;一般性商品每月调查采集2 -3次价格;由国家控制价格的一些主要商品或价格相对稳定的商品,可视情况每月或每季调査采集一次价格。
3.对规格等级复杂多变的商品,如果固定价格调查点无货,可以不受所选价格调査点的限制,采用辅助价格调查点的价格代替。如果辅助价格调査点也无货,可用其他商店或农贸市场同种代表规格品的价格替代或用近似规格品的价格上涨率推算。
4.在价格调査工作中,被调查单位应依法支持和配合统计部门的工作。
(七)价格资料的整理及平均价格的计算
1.代表规格品的调査日平均价格,根据同日各调查点的价格简单算术平均计算。
2.代表规格品的月度平均价格,根据月内各调查日的平均价格简单算术平均计算; 代表规格品的年度平均价格,根据年内各月的平均价格简单算术平均计算。
3.各抽中的调査市县都必须建立各种商品价格登记卡片,并将调査采集的原始价格 资料及时整理成月度、年度平均价格,建立健全各种价格台账和相关经济指标台账。
(八)权数资料来源
1.大类权数根据批发零售贸易统计中的相关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推算,小类及基本分类的权数可参考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相关权数进行调整,并辅之以典型调查资料。
2.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编制权数,原则上在尾数为0和5的年份进行调整,本轮基期更换以2005年为基年。在商品零售结构发生较大变动的情况下,各地可在新的调查年份对权数进行适当调整。
3.全省(区)城市(农村)权数根据该省批发零售贸易统计中的相关资料和城市(农 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权数资料进行推算,并辅之以典型调査进行补充。全省(区) 汉数根据全省(区)城乡相应类别的权数,按城乡零售额加权计算。
4.全国城市权数根据各省〈区〉城市及四个直辖市相应类别的权数,按各自相应类别
的零售额加权计算。全国农村权数根据各省〈区〉农村相应类别的权数,按各自相应类别 的零售额加权计算。全国权数根据全国城乡相应类别的权数,按城乡相应类别的零售额加权计算。
(九)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
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计算步骤:
1.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方法计算代表规格品的平均价格。计算公式为:![]()
其中;为第t个规格品的平均价格,为调查期第t个规格品的第i次调查的价格, n为调查期第t个规格品的调査次数。
2.基本分类指数的计算(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调查方案
(一)调查任务和目的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是农业生产资料在流通领域最后一个环节的价格,是工业、商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民出售农业生产资料(包括主要生产性服务,下同)的价格。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查的任务是系统地调査、搜集和整理市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资料,编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据此测定全国市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其目的在于掌握农业生产资料的平均价格水平,为国家制定经济政策提供依据;同时,为研究城乡市场流通和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参考依据。
(二)调査范围和内容
1.调查范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调査范围包括各种经济类型的工业、商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售给农民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
2.调查内容。主要是调査统计农用手工工具、饲料、产品畜、半机械化农具、机械化农具、化学肥料、农药及农药器械、农用机油、其他农业生产资料零售价格和农业生产服务价格。
(三)选择调査县的原则
1.采用抽样方法,按照经济区域和地区分布合理等原则,在全国抽选出具有代表性的县作为国家调查县进行经常性的价格调查。目前,在全国共抽选出80个县作为国家的 价格调査点。
2.为增强各地价格指数的代表性,部分省(区)如果需要增加调查县,可参照抽样调查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增选一定数量的县进行调查,所需调査人员的编制和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四)选择调查商店(集贸市场)的原则和方法
1.各基层调查队应对当地零售企业、集贸市场的基本情况,包括经营品种、销售额等指标进行一次摸底调査,在此基础上,根据农业生产资料销售额的比重以及集贸市场商品成交额的大小,选择那些经营品种齐全、商品销售额(成交额)大的中心市场作为价格调査点。
2.同一农业生产资料的零售价格,一般每个县确定2〜3个调查点。对于集贸市场, 一般每个县确定1 〜2个进行调查。
3.对于一些规格等级复杂多变的商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多选几个价格调查点作为辅助调查点。
(五)代表规格品的选择原则
1.编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的基本分类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定。基本分类下的代表规格品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每一基本分类的代表规格品数量原则上不能少于制度规定的最低标准。
2.代表规格品的选定应本着以下原则:(1)价格变动趋势有代表性;(2)销售量较大; (3)选中的规格品之间具有较强的异质性;(4)生产和销售前景较好;(5)选中的农业生产资料必须是合格产品,工业产品包装上应有注册商标、产地、规格等级等标识。
3.代表规格品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能更改。如果失去代表性或其他缺价情况,可用辅助调査点的价格代替或用其他相近规格品的价格变动幅度估算。
4.鉴于市场上的商品进货渠道多,货源不稳定,在确定调査商品的代表规格品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主管业务人员和价格工作人员的意见。
(六)价格资料的调查采集原则和方法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査是一种非全面调査,主要方法是定时定点定人直接调查。保障价格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准确性,是价格调査采集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如果商品的挂牌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一致,应调查采集实际成交价格。
2.对规格等级复杂多变的商品,如果固定价格调査点无货,可以不受所选价格调査点的限制,采用辅助价格调查点的价格代替。如果辅助价格调查点也无货,可用其他农贸市场同种代表规格品的价格替代或用近似规格品的价格上涨率推算。
3.在价格调查工作中,被调査单位应依法支持和配合统计部门的工作。
(七)价格资料的整理及平均价格的计算
1 .代表规格品的调查日平均价格,根据同日各调查点的价格简单算术平均计算。
2.代表规格品的月度平均价格,根据月内各调査日的平均价格简单算术平均计算;代表规格品的年度平均价格,根据年内各月的平均价格简单算术平均计算。
3.各抽中的调查市县都必须建立各种商品价格登记卡片,并将调査采集的原始价格资料及时整理成月度、年度平均价格,建立健全各种价格台账和相关经济指标台账。
(八)权数资料来源
1.编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的权数可根据农村住户调査资料中的相关数据、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供销社等销售资料加工计算。对不能在上述资料中取得权数的商品,可根 据典型调查资料推算。
2.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中基本分类及以上类别的计算权数,原则上在尾数为0和 5的年份进行调整,本轮基期更换以2005年为基年。各地可根据实际变动情况,每年对权数进行适当调整。
3.全省(区)权数根据该省各抽中县权数,按各地农业生产资料零售额加权计算。
4.全国权数根据各省(区)相应类别的权数,按各自相应类别的农业生产资料零售额加权计算。
(九)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同商品零售价格指数)
四、工业品价格统计
(一)调查目的
工业品价格包括工业品第一次出售时的出厂价格和企业作为中间投人的原材料、燃 料、动力购进价格。工业品价格调査的目的在于及时、准确、科学地反映全国及各地区的各工业行业产品价格水平和各种工业产品价格的变动趋势及幅度,为国民经济核算、计算 工业发展速度、宏观经济分析和调控、理顺价格体系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
(二)调查任务
1.调査全国及各地区各个工业部门的工业产品出厂价格及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
2.编制全国、各省(区、市)及大中城市的工业品出厂价格总指数及各种分类指数和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总指数及各种分类指数,准确地反映工业品出厂价格和原材 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的变动趋势及幅度。
3.为国民经济核算、测算工业发展速度提供各种分组的价格指数。
4.结合工业经济情况和相关经济活动,开展统计分析,及时反映工业生产及市场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各级党政领导和管理部门宏观决策提供服务。
向社会发布工业品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市场走向和行业结构调整。
6.不定期地编制设备工器具的价格变动系数,为国家清产核资提供依据。
(三)调査方式、调査日期和调查内容
工业品价格调查采用重点调查与抽样调査相结合的调查方法。重点调査将全部国有企业和年销售收人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列为调查对象,采用主观选样的方法选择重点调查企业;抽样调查是把年销售收人500万元以下的非国有企业作为抽样对象,采用 随机抽样的调查方法,选择有一定代表性的调查企业。
工业品价格调査实行月报,调査日期为调査月的8日和18日。
工业品价格调查内容包括报告月调查日的工业品出厂价格和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及相应的基期单价。
企业上报的报表应包括报告期单价和基期单价。产品报告期单价为报告月8日、18日两次所采单价的简单平均值。
(四)工业品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
1.代表产品的选择原则
编制工业品价格指数,是以代表产品的价格变动来反映全部产品的价格变化趋势和变动幅度。代表产品的选择,即制定科学的、完善的工业品价格调查目录,对工业品价格 指数能否正确反映工业品价格变动的实际情况影响极大。如果代表产品过少,会造成代
表性不足、价格指数不准确,而过多又会增加工作量,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从国外情况看, 一般是用几百种至两千多种代表产品,来编制工业品价格指数。我国编制工业品出厂价 格指数选用了 4000多种产品(9500多个规格编制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选 用了近1800种产品(3500多个规格)。上述代表产品所代表的行业销售额(购进额)超过 当年全国工业品销售总额(购进额)的70%,已具有足够的代表性。
目前,工业品价格调査目录由国家统计局制订。在制订过程中,征求了部门、地方及部分企业的意见。在目录的制订中遵循了以下原则:
(1)按工业行业选择代表产品。各个主要工业大类行业(武器弹药制造业、其他采矿业除外)和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中类行业,都选择了足够的代表产品,以使价格指数较好地反映各行业工业品价格变化情况。
(2)选择对国计民生影响大的产品。一般来看,销售额大的产品对国计民生影响就大,因此都应选择为代表产品。
(3)选择生产较为稳定的产品。一旦被选为代表产品,就要连续调査几年。所以选择代表产品时一定要考虑其生产的稳定性,试生产、经济寿命短的产品不应被选为代表产品。
(4)句选择有发展前景的产品。部分产品如电子产品、生物制品、新材料等,尽管其当期销售额较小,但它是有前途的产品,随着时间的推移,就会占有市场,所以要将这样的产品选为代表产品。而部分产品尽管一时销售额较大,但已是国家明令淘汰或是将被市场淘汰的产品,则不应选为代表产品。
(5)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产品。一些产品尽管生产量不大,但具有地方特色,也应被选为调査产品。
全国的工业品调査目录一般五年修订一次,在产品更新换代快等特殊情况下可提前修订。全国的工业品价格调査目录是以满足国家编制工业品价格指数为主要目的而制定的,编制指数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结构、产品结构等情况,增补一些本地区有代表性的调查产品,以提高工业品价格指数对本地区的代表性。
2.代表企业的选择原则
对于每个代表产品(规格品),每个城市要选择多个企业进行填报。在选择代表企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按工业行业选择调查企业,各中类行业原则上都要有调查企业。调查企业要合 理分布,不能遗漏,也不能过于集中。就编制指数的地区来讲,原则上每个中类行业都应选择代表企业,特别是有产值的中类行业一定要有调査企业。
(2)大型企业应尽量都选上(或占相当大比重同时,也应采用抽样方法适当选择一些中小企业,使工业品价格指数更加准确、全面地反映客观实际。
(3)选择生产稳定、正常的企业作为调査对象。一旦企业被选中作为调查样本,就要 稳定几年,所以选择调査企业时一定要注意其是否生产正常、稳定。
(4)选择企业时要兼顾不同所有制形式。不仅选择国有企业,也要选择非国有企业。
3.权数的确定
权数是衡量每种产品重要性的指标。由于每种产品在工业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其价格变动对全部工业品价格指数的影响程度也有所不同。为合理反映价格变化的平均趋势,工业品价格指数是根据每种代表产品的价格指数加权平均计算而得出的。所以,在计算工业品价格指数时,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权数。
编制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所用的权数用工业品销售额计算;编制原材料、燃料、动力 购进价格指数的权数用工业部门各种物资消耗额计算。与国外通行的做法一样,权数一 般五年更换一次,在五年期间,若出现产品更新换代快,以致影响权数代表性的情况时,可及时进行合理修正。权数计算资料来源于工业普查数据,若近期没有工业普査数据时,可以用工业统计资料和部门统计资料来推算。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采用分摊权数,原材料、 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采用直接权数。
4.工业品价格指数的计算
(1)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的计算
①计算代表规格品的价格指数
(几何平均法)。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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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为第n个企业的规格品价格指数,是用其报告期单价除以基期单价而得出的。
②计算代表产品的价格指数(简单算术平均法)。代表产品的价格指数是指其不同规格品价格指数的简单平均值。计算公式为:
![]()
其中
为代表产品价格指数,
为第i个代表规格品价格指数,n为代表规格品数。
采用简单平均方法是因为:一是代表规格品的权数资料几乎无法取得。二是代表规格品的生产经常发生变化,其权重无法确定。
③计算工业品出厂价格总指数(加权算术平均法)
工业品出厂价格总指数是由代表产品出厂价格指数与其权数乘积之和除以权数之和 求得的。计算公式
![]()
其中:K为工业品出厂价格总指数,
为第j个代表产品价格指数,
为第j个代表产品的权数。用上述方法同样可计算各小类行业、中类行业、大类行业及某些特定行业的价格指数。
(2)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的计算
①计算代表规格品的价格指数(几何平均法)。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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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为第n个企业的规格品价格指数,是用其报告期单价除以基期单价而得出的。
②计算代表产品的价格指数
(简单算术平均法)。计算公式为:
![]()
其中:
为代表产品价格指数,
为第i个代表规格品指数,n为代表规格品数量。
③计算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总指数K(加权算术平均法)。原材料购进价格总指数由各产品购进价格指数与其权数乘积之和除以权数之和求得,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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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为第j个产品的购进价格指数,
为第j个产品的权数。
五、固定资产投资价格统计
(一)调查目的
固定资产投资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环节,其规模、速度、结构、比例和效益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各类投资品价格作为生产领域价格是国民经济价格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固定资产投资价格调查的目的在于及时、准确地反映全社会及各类工程固定资产投资中涉及的各类投资品和取费项目价格的变动趋势和变动幅度,消除按现价计算的固定资产投资指标中的价格变动因素,真实地反映全社会及各类工程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速度、结构和效益,为国家及各部门科学地制定、检査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进行国民经济核 算提供科学的、可靠的依据。
(二)调査任务
1.调查和搜集全社会及各类工程固定资产投资经济活动中涉及的各种价格资料和费用资料,并掌握各种平均价格水平和费用标准。
2.编制与固定资产投资经济活动有关的各种价格指数(如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总指数及要分类指数、分工程类别投资价格指数等),准确地反映全社会及各类工程固定资产投资价格变动幅度和变动趋势。
3.结合固定资产投资经济和建筑业经济活动中的主要指标(如投资规模、效益和建筑业产值、成本等积极开展统计分析,并及时反映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宏观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三)调査时间和调查内容
1.调査时间:由调查目的和任务所决定,固定资产投资价格调查时间应与计算投资额的时间相一致。但考虑到各方面要求及时得到价格资料以及一定时期的价格变动趋同性,可适当作变通处理。固定资产投资价格统计实行季报。
2.调查内容:固定资产投资价格调査所涉及的价格是构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实体的实际购进价格或结算价格。调查的内容包括构成当年建筑工程实体的钢材、木材、水泥、地方建筑材料、电料、化工材料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作为活劳动投人的劳动力价格(单位工
资)和各种施工机械使用价格;设备工器具购置和其他费用投资价格。
(四)调查方法和选择调査点的原则
固定资产投资价格调査是一种非全面性调查,采用重点调查与典型调査相结合的方 法。固定资产投资价格调查样本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1.选择建筑安装工程调查点的原则
(1)样本单位应具有一定覆盖面。选择建筑、安装和装修装饰施工企业,其产值之和 (建设项目投资额之和)力争占本地区施工产值的50%以上,以保证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有足够的代表性。
(2)投资经济活动代表性强。一是以金额表示的投资经济活动量大。即选择那些投资大、代表品购进金额较多或代表品消耗金额较多的单位。二是投资经济活动面广、类别较多。如选择单位工程就要注意包括各种建筑工程,例如房屋一项中应包括仓库、厂房、 商业营业用房、办公室、住宅等。
(3)兼顾不同经济类型。在选择调查点时,不仅要选择国有经济单位,集体经济单位,还要选择其他经济类型单位。
(4)选择重点工程。国家及地方重点工程往往投资额大,对经济发展影响也比较大。所以,在选择调查样本时,国家及地方重点工程原则上都应选为调查样本。
(5)兼顾不同工程类别。由于不同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要求不同,建筑物主体结构的差异较大,所以原则上不同工程类别都要选择一定数量的代表工程项目,以保证其代表性和全面性。在选择建筑安装工程调査点时,原则上应按国家及本地区重点工程目录找到建设单位(甲方),然后去找施工单位(乙方这样选出的调查点可以基本满足以上选点原则。
2选择其他费用调查点的原则
在选择其他费用调查点时,所遵循的原则与建筑安装工程调查点的原则基本相同,特 别是要注意选择那些投资额大的工程。但由于其他费用不易取得,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 中,应同时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展重点调査,并辅以典型调查(从管理部门取得资料)
(五)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
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是由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额,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完成额和 其他费用投资完成额三部分组成的。因此,编制投资价格指数应先分别编制上述三部分 投资的价格指数,然后采用加权算术平均法求出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总指数。
计算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总指数的公式为:
![]()
式中,
为投资价格总指数,
为分类价格指数,
为权数,即上述三部分投资的前三年投资完成额的平均比重。
=1000。
上述三部分价格指数及具体计算方法分述如下:
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价格指数
(1)调查对象:各种所有制建筑安装、装饰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或在建工程。
(2)调査价格:为建筑安装工程的实际购进价格(或结算价格)。对于当年开工、当年 竣工的单位工程,基期价格应选用同类工程所涉及的材料、支出项目的各种价格。对于跨年度工程,报告期价格应为报告季度的价格,基期价格应为报告期上一年的同期价格,而不是几年的平均价格。
(3)计算方法:在建筑安装工程构成中,材料费、人工费和机械使用费的比重约占到 90%以上,其他各项费用所占比重较小,可以忽略不计,所以可分别计算材料费、人工费、 机械使用费的价格指数,然后再加权计算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价格指数。
①计算材料费价格指数
某种材料规格品的价格指数,是以各样本工程的规格品价格指数,加权调和平均求得。公式为:
![]()
其中为i样本工程该种材料规格品的价格指数,为权数即该规格品的购进额。
b.计算某种材料的价格指数,是以该种材料下属所有规格品价格指数算术平均求得。公式为:
![]()
其中:为种材料价格指数,i= 1,2,……,n。
c.计算材料费价格总指数,用各种材料的购进额(各样本工程每种材料购进额之和) 加权调和平均求得。公式为:
![]()
其中:
为i种材料价格指数,
为i种材料各样本工程购进金额之和。
建筑安装工程所耗用材料种类很多,不能一一计算,可以选择价值量大的主要材料, 如钢材、木材、水泥、地方建筑材料、其他材料(如化工材料、电料、构件、暖气片、玻璃、油漆 等)进行计算。所选材料的价值之和不应低于全部材料费的70%。
报告期材料单价和基期材料单价应包括材料的运杂费和供销部门的手续费。
②计算人工费价格指数的计算步骤与材料费价格指数计算方法相同。
③计算机械使用费价格指数的计算步骤如下:
a.计算某种规格机械使用费价格指数
b.计算某种机械使用费价格指数
c.计算机械使用费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公式、权数的来源与材料费价格指数相同, 这里不再详述。
(4)计算建筑安装工程价格指数
建筑安装工程价格指数为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价格指数加权算术平均求得。 计算公式为:
建筑安装工程价格指数=![]()
式中
分别为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价格指数,
分别为上述三部分费用的比重。该比重由各省根据样本工程资料确定。
2.设备、工器具投资价格指数
由于设备、工器具购置活动情况比较复杂,购置单位很难取得基期价格资料,所以采 用变通办法,以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中的机械工业部门产品出厂价格指数代替。非标设 备和进口设备暂不考虑。一些地区由于机械工业较为薄弱,机械工业产品价格指数不足 以反映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中设备工器具购置价格变动情况,而且建设单位购置设 备工器具又往往不局限于本地区,所以建议这些地区采用全国数据。
3.其他费用投资价格指数
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其他费用是指除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工器具购置和商品房购置以外的构成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的各种费用。包括:(1)土地取得费用,(2)前期工程费用,(3)施工工作费用,(4)建设单位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投资价格指数是采用个体指数算术平均计算的,通过对选中的调查单位(建 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的调查资料和管理部门的资料计算其个体价格指数。
六、房地产价格统计
(一)调查目的
房地产价格调查的目的,一是以翔实的数据资料反映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变化趋势,服务于各级党政决策,服务于国民经济核算,服务于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二是满足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及预警和完善我国价格统计指标体系的需要。
(二)调査任务
1.调查和搜集房地产市场中各种价格,及时、准确地掌握各种价格资料。
2.编制房屋销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和土地交易等价格指数,科学地计算各种房地产价格,准确反映房地产价格变动幅度和市场发展趋势。
3.结合房地产投资规模、投资效益和市场变化情况等主要指标,积极开展统计分析, 及时客观地反映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合理的政策建议,为党政宏观决策和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运行服务。
4定期向各级党政部门和全社会公布各种房地产价格统计信息。
(三)调査城市和调查范围
目前,房地产价格调査在全国70个大中城市进行,调查范围为市辖区。
(四)调査内容和调查对象
1.调查内容
(1)房屋销售价格
房屋销售价格主要包括新建房销售价格、二手房销售价格两部分。
(2)房屋租赁价格
房屋租赁价格是指各类房屋的市场租金,主要包括住宅(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普通住宅和高档住宅)租金和非住宅(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和其他用房)租金等。
(3)物业管理价格
物业管理价格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物业管理价格主要包括住宅、办公楼和商业营业用房物业管理价格等。
(4)土地交易价格
土地交易价格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建设单位在开发之前,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的价格,不包括土地的后续开发费用、税费、各种手续费和拆迁费等。土地交易价格主要包括居住用地价格、工业用地价格、商业营业用地价格和其他用地价格等,土地交易方式主要包括拍卖、招标、挂牌销售、市场转让、市场抵押等。
2.调查对象
(1)各级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房地产管理局、土地管理局、房屋土地交易中心等。
(2)房地产企业。
(3)房地产经营机构。
(4)物业管理企业。
(5)有关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部分居民。
(五)调査方法
房地产价格调查为非全面调査,采用重点调査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调查方式 采用报表与调查员实地采价相结合的方式。
为保证房地产价格指数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在选择调査单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代表性强
为保证调查资料的可靠性和连续性,选择的调查单位要规模大、实力强,营业额占当地总营业额比重较大,经营状况比较稳定。选择调查单位时,要统筹考虑项目因素。一般来说,大的房地产经营服务项目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2.兼顾不同企业注册登记类型
调查对象不仅要选择国有企业,也要选择集体、合资、外资等企业。
3.兼顾各种用途的房地产项目
新建房的调査项目要包括经济适用房、普通住宅、高档住宅、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等,并要考虑其地段、结构等因素。在选择土地调查项目时,要考虑其级别、用途、交易方式等因素。
4.兼顾不同地理位置的房地产项目
由于存在着级差地租,不同地理位置的房地产单位面积价格差异较大。所以在选择调查单位时,要兼顾不同地理位置(地段)的房地产项目。所选调査单位的房地产营业额总值一般应占本地区总额的75%以上。选中的调查单位对全部交易项目按房地产类型(编码)填报调查表。
(六)调査资料的取得
1.房屋销售价格数据采集办法
房屋销售价格实行月报。某房屋类型、某套型房屋上月销售面积、销售金额是指该房屋类型、该套型房屋上月实际销售总面积和总金额。
原则上,在选取房屋样本时,按照房屋类型分区域(辖区)、分套型从上月、本月销售的房屋当中分别选取销售量(套数)所占比重最(较)大、同质可比性强、代表性强且最接 近15日交易的一套房屋价格作为该类型房屋上月、本月价格。距15日时间相同的前 (A)、后(B)两日均有同质可比房屋时,用15日后(B)的房屋价格作为样本。
原则上,同一个房屋类型上月、本月同质可比样本房屋交易日期间隔应大于25天小于35天。报表时需填报样本房屋详细地址(包括门牌号码),以便于对采集价格的可比性、准确度进行核实和评估。
2.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和土地交易价格数据采集办法
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和土地交易价格实行季报。每月要调查一次各种价格及数量、金 额等。季度数量、金额是该季度每个月(共三个月)的实际交易总数量、总金额分别相加 求得,季度价格则由该季三次调査样本价格算术平均求得。
3.数据采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房地产交易往往是一次性交易。因此在进行房地产价格调查时,要综合考虑房地产类型、区域、地段、结构等统计口径的一致性,保证上期、报告期价格同质可比。
(七)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方法
本方案所计算的价格指数包括房屋销售价格指数、房屋租赁价格指数、物业管理价格指数和土地交易价格指数。这四套指数的计算方法相似,均采用超级汇总的方法,用链式拉氏公式计算。下面以房屋销售价格指数为例,详述其计算方法如下:
1.环比价格指数的计算
本方案中,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其他住宅、别墅、高档公寓叫细项(细项不赋固定权数),只包含细项或不再细分的房屋类型称为基本分类。据此定义,按房屋类型分,房屋销售包括新建房销售和二手房销售两大类。其中,新建房大类包括住宅、非住宅两个中类,新建住宅中类包括经济适用房、商品住宅两个小类,商品住宅小类包括普通住宅、高档住宅两个基本分类,经济适用房小类同时也是基本分类。新建非住宅中类包括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其他用房三个基本分类;二手房大类包括住宅、非住宅两个中类,二手住宅中类包括普通住宅、高档住宅两个基本分类,二手非住宅中类同时也是基本分类。
有些基本分类又划分为若干个细项,如普通住宅包括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其他住宅 三个细项。所以,要计算房屋销售价格指数应先计算各基本分类价格指数,然后采用加算术平均法由下而上逐级求出上一类别价格指数及房屋销售价格总指数。具体步骤是:
(1)计算基本分类及以下类别(细项)环比价格指数。计算公式为:

其中:
为某类别第i个楼盘所选样本t-1期(上期)价格,
为t期(报告期)同质可比样本价格,
为第i个楼盘t-1期(上期)销售额,n为该类别包含楼盘的个数。
(2)计算基本分类以上各类别环比价格指数。计算公式为:
![]()
其中
为该类别所含第i个下一级类别的t期(报告期)环比指数,
为第i个下一级类别的固定权数(一般每年调整一次),n为包含下一级类别的个数。
2.固定参照期各类别价格指数的计算。计算公式为:

其中:0表示参照期(参照期指数
=100 ),t表示报告期。
为i期环比价格指数,
、
分别表示以t、t-1期为报告期以0为参照期的价格指数。
3.季度、年度及某段时期累计价格指数的换算
(1)季度累计价格指数的换算。计算公式为:

其中:t为季度末月所在报告期,
、
分别表示以t,t-3为报告期以0为参照期的价格指数。
(2)年度累计价格指数的换算。计算公式为:

其中:t为报告年份12月所在报告期,
,
分别表示以t,t-12为报告期以0为参照期的价格指数。
(3)某段时期(m个月)累计价格指数的换算。计算公式为:

其中:n为时期前月距参照期0的月数,
,
分别表示以n,n+m爪为报告期以0为参照期的价格指数。
4.月度、同期同比指数的换算
(1)月度同比指数公式

其中:t为某月(以0为参照期),
,
分别表示以t,t-12为报告期以0为参照期的价格指数。
(2)同期同比价格指数为各月同比指数的简单算术平均数。
第二节价格统计
价格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综合运用各种科学的统计调査方 法,系统地调查、收集和整理主要商品(货物和服务)的价格资料,编制各种物价指数,从不同侧面反映国民经济的运行情况。
我国价格统计工作的发展过程可概括为以下几个阶段:
建国初期,物价指数的编制工作是由商业、银行、劳动、统计等多个部门按各自的需要 搜集价格资料,编制物价指数,没有统一的制度和方法。
1953年,国家统计系统用加权算术平均公式编制部分大城市的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 数。随后逐步增编了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集市贸易价格指数等。
1956年,国家统计系统开展了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省会城市在内的29个大 城市的零售物价指数月报工作,并用统一方法补编了各个城市自1951年以来的历年零售 物价指数,同时根据各城市的指数汇总编制了全国城市零售物价指数,根据各县的指数汇总编制了全国农村零售物价指数。
1957年开始,国家统计系统承担了全国物价统计调查工作,其他部门不再编制各种物价指数。
1979年,根据市场物价出现的新情况,修订了物价统计报表制度。一是在编制零售物价指数的同时,增编了服务项目价格指数和城市农副产品市场价格指数,并用城市消费品零售价格指数和服务项目价格指数汇编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二是增编了包括牌价、 议价和市价的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三是改用全省和全国平均价格来计算农产品与工 业品的单项商品比价。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市场商品价格的逐步放开,为了及时掌握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国家统计局对价格统计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在采价方式、权数来源、编制范围和频率都,以及指数品种内容等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首先,改变了价格资料的收集方 法,由专职调查人员直接到市场采集价格资料。此前,是由商业、供销等部门提供的统计 报表形式来搜集价格资料。其次,统一了商品目录,以便全国地区间有一个统一比较的标 准。第三,改变了权数资料的来源。明确了各地编制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所用的权数, 必须采用城镇居民家庭收支调査中的消费支出的资料,并参考商品流转资料确定。第四, 采用全社会综合平均价计算指数。第五,缩短价格指数的编制周期,将价格指数按季编制 改为按月编制。第六,增加价格统计内容,形成了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商品零售价格指 数、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工业品价格指数、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和房地产价格指数等6大价格指数为核心内容的价格统计体系。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度量消费商品及服务项目价格水平随着时间而变动的相对数,反映居民家庭购买的消费品及服务价格水平的变动情况。它是宏观经济分析和决策、价格总水平监测和调控以及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指标。其按年度计算的变动率通常被用来作为反映通货膨胀(或紧缩)程度的指标。
(一)价格指数的编制单位
1.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大连、青岛、宁波、厦 门、深圳市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2.其他调查市县的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工作由各省(区、市)统一组织和管理。
(二)调査范围和内容及分类
1.调查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居民购买并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
2.调查内容及分类:按用途划分为8个大类,包括食品、烟酒及用品、衣着、家庭设备 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交通和通信、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居住等。 根据全国城乡近11万户居民家庭消费支出调查资料中消费额较大的项目以及居民消费习惯,确定263个基本分类。
(三)代表规格品的选择原则
1.代表规格品的选择原则
(1)消费量较大;
(2)价格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有较强的代表性,即选中规格品的价格变动特征与未选中规格品之间价格变动的相关性愈高愈好;
(3)选中的规格品之间,性质相隔愈远愈好,价格变动特征的相关性愈低愈好;
(4)选中的工业消费品必须是合格产品,产品包装上有注册商标、产地、规格等级等
标识。
2 .代表规格品的数量规定:每一个基本分类的代表规格品数量一般不能少于制度规定的最低标准,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
(四)调查市县和调查点的选择方法
为满足计算全省〔区、市)价格指数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大中小兼顾 以及地区分布合理原则,采用划类选择法抽选价格调查市县和价格调查点。
1.调査市、县的抽选方法
(1)城市的抽选:首先,将辖区内所有城市以年平均工资为标志从高到低排队,其次,将各个城市的常住人口数累计起来,然后依据所需调查城市的数量进行等距抽样。
(2)县的抽选:首先,将辖区内所有县以年人均纯收人为标志从高到低排队,其次,将 各个县的人口数累计起来,然后,依据所需调查县的数量进行等距抽样。
2.价格调査点的抽选方法
首先,将各种类型的商场(店)、农贸市场、服务网点分别以人均销售额、成交额和经 营规模为标志,从高到低排队;其次,分别将销售额、成交额和经营规模累计起来;然后,依据所需调查点的数量进行等距抽样。
(五)价格调查与平均价格的计算方法
1.价格调查原则
(1)同一规格品的价格必须同质可比。
(2)如果商品的挂牌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一致,应调查采集实际成交价格。
(3)对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商品,至少每5天调査一次价格; 一般性商品每月调查采集2 -3次价格。
2.价格调査方法:定人、定点、定时直接调查,各地可以利用价格采集单位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作为辅助性调查工具。
3.平均价格的计算方法:代表规格品的平均价格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法计算。
(六)基期和报告期
1.首轮基期为2000年,本轮基期为2005年,每5年更换一次基期。
2.报告期为月度。
(七)权数资料来源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权数,是反映调査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价格变动在总指数形成中 影响程度的指标,根据居民家庭用于各种商品或服务的开支在所有消费商品或服务总开 支中所占的比重来计算,并辅之以典型调查数据进行补充和完善。
1.基本分类及以上类别计算权数,一年内固定不变。
2.权数资料来源与计算
(1)城市权数资料来源与计算:根据城市居民家庭生活消费支出调査资料整理计算。
(2)省(区)权数资料来源与计算
①全省(区)城市和农村权数,分别根据全省(区)城镇居民家庭生活消费支出调查资料和农村居民家庭生活消费现金支出资料整理计算。
②全省(区)权数根据城市和农村权数按城乡居民消费支出金额加权平均计算。
3.全国权数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权数按各地居民消费支出金额加权平均计
算。
(八)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
1.基本分类指数的计算
(1)月环比指数
根据所属代表规格品价格变动相对数,采用几何平均法计算,计算公式为:
=
其中分别为第一个至第n个规格品报告期(t)价格与上期(t-1)价 格对比的相对数。
(2)定基指数 计算公式为:
其中L为定基指数,PQ为固定篮子商品的金额,t为报告期,t-1为报告期的上一时期。
2.全省(区、市)指数的计算
全省(区、市)指数根据全省(区、市)城市和农村指数按城乡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加权平均计算。
3.全国指数的计算
(1)全国城市(农村)指数
全国城市(农村)指数根据各省(区、市)指数按各地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加权平均算。
(2)全国指数
全国指数根据全国城市和农村指数按城乡居民消费支出金额加权平均计算。
(九)几种价格指数的换算方法
=报告期月定基指数/上期(月)定基指数
=报告期月定基指数/上年同期(月)定基指数
=本年各月定基指数的平均数/上年各月定基指数的平均数
二、商品零售价格指数
(一)调査任务和目的
商品的零售价格是商品在流通过程中最后一个环节的价格,是工业、商业、餐饮业和其他零售企业向城乡居民、机关团体出售生活消费品和办公用品的价格。商品零售价格调查的任务是系统地调查、搜集和整理市场商品零售价格资料,编制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以此反映市场商品零售价格的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其目的在于掌握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参考依据。同时,还可以在此基础上编制其他派生价格指数。
(二)调查范围和内容
商品零售价格的调查范围涉及到各种类型的工业、商业、餐饮业和其他行业的零售商品以及农民对非农业居民出售商品的价格。包括食品、饮料烟酒、服装鞋帽、纺织品、家用电器及音像器材、文化办公用品、日用品、体育娱乐用品、交通通信用品、家具、化妆品、金银珠宝、中西药品及医疗保健用品、书报杂志及电子出版物、燃料、建筑材料及五金电料等16个大类,229个基本分类的商品零售价格。
(三)选择调査城市和县的原则
1.采用抽样方法,按照经济区域和地区分布合理等原则,在全国抽选出具有代表性的大、中、小型城市和县作为国家调査市、县,对价格进行经常性的直接调查。目前在全国共抽选出226个市县作为国家的价格调查点,其中城146个,县80个。
2.为增强各地区价格指数的代表性,部分省(区)如果需要增加调査市县,可参照抽样调查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选一定数量的中小城市和县进行调查,所需调查人员的编制和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四)选择调査商店(农贸市场)的原则和方法
1.各市、县调查队应对当地零售企业、农贸市场的基本情况,包括经营品种、零售额等指标进行一次摸底调査,在此基础上,选择经营品种齐全、零售额大的中心市场、农贸市场作为价格调查点。
2.对于同一规格品,大城市应选择3 -4个价格调査点,小城市和县应选择2 -3个价格调查点。每个大城市应选择3 -5个农贸市场作为价格调查点,小城市和县应选择1-2 个农贸市场作为价格调查点。如果实际工作中某些代表规格品在不同调查点保持一致性比较困难,可采用适当增加代表规格品数量,而相应减少同一代表规格品采价点的方法加以解决。
3.对于一些规格等级复杂多变的商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多选几个价格调查点作为辅助调查点。
(五)代表规格品的选择原则
1.根据商品零售量大小及其结构分布,国家统计局将编制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商品目录划分为229个基本分类,该基本分类在全国是统一的。考虑到地区间的差异,各地可将具有地方特色的项目列人上述基本分类项中相应的“其他”项。
2.基本分类的代表规格品,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每一基本分类的代表规格品数量原则上不能少于制度规定的最低标准。
3.代表规格品的选定应本着以下原则:(1)价格变动趋势有代表性;(2)零售量较大;(3)选中的规格品之间具有较强的异质性;(4)生产和销售前景较好;(5)选中的工业消费品必须是合格产品,产品包装上有注册商标、产地、规格等级等标识。
4.代表规格品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能更改。如果失去代表性或出现其他缺价情况,可采用辅助调查点的价格或用其他有代表性的规格品变动幅度估算其价格。
5.鉴于市场上的商品进货渠道多,货源不稳定,在确定调查商品的代表规格品时,应 征求有关部门的主管业务人员和价格工作人员的意见。
(六)价格资料的调查采集原则和方法
商品零售价格调査是一种非全面调查,主要方法是定时定点定人直接调査,各地可以利用价格采集单位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作为辅助性调查工具。保障价格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准确性,是价格调查采集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 .如果商品的挂牌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一致,应调查采集实际成交价格。
2.对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商品,至少每5天调查采集一次价格;一般性商品每月调查采集2 -3次价格;由国家控制价格的一些主要商品或价格相对稳定的商品,可视情况每月或每季调査采集一次价格。
3.对规格等级复杂多变的商品,如果固定价格调查点无货,可以不受所选价格调査点的限制,采用辅助价格调查点的价格代替。如果辅助价格调査点也无货,可用其他商店或农贸市场同种代表规格品的价格替代或用近似规格品的价格上涨率推算。
4.在价格调査工作中,被调查单位应依法支持和配合统计部门的工作。
(七)价格资料的整理及平均价格的计算
1.代表规格品的调査日平均价格,根据同日各调查点的价格简单算术平均计算。
2.代表规格品的月度平均价格,根据月内各调查日的平均价格简单算术平均计算; 代表规格品的年度平均价格,根据年内各月的平均价格简单算术平均计算。
3.各抽中的调査市县都必须建立各种商品价格登记卡片,并将调査采集的原始价格 资料及时整理成月度、年度平均价格,建立健全各种价格台账和相关经济指标台账。
(八)权数资料来源
1.大类权数根据批发零售贸易统计中的相关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推算,小类及基本分类的权数可参考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相关权数进行调整,并辅之以典型调查资料。
2.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编制权数,原则上在尾数为0和5的年份进行调整,本轮基期更换以2005年为基年。在商品零售结构发生较大变动的情况下,各地可在新的调查年份对权数进行适当调整。
3.全省(区)城市(农村)权数根据该省批发零售贸易统计中的相关资料和城市(农 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权数资料进行推算,并辅之以典型调査进行补充。全省(区) 汉数根据全省(区)城乡相应类别的权数,按城乡零售额加权计算。
4.全国城市权数根据各省〈区〉城市及四个直辖市相应类别的权数,按各自相应类别
的零售额加权计算。全国农村权数根据各省〈区〉农村相应类别的权数,按各自相应类别 的零售额加权计算。全国权数根据全国城乡相应类别的权数,按城乡相应类别的零售额加权计算。
(九)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
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计算步骤:
1.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方法计算代表规格品的平均价格。计算公式为:![]()
其中;为第t个规格品的平均价格,为调查期第t个规格品的第i次调查的价格, n为调查期第t个规格品的调査次数。
2.基本分类指数的计算(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调查方案
(一)调查任务和目的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是农业生产资料在流通领域最后一个环节的价格,是工业、商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民出售农业生产资料(包括主要生产性服务,下同)的价格。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查的任务是系统地调査、搜集和整理市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资料,编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据此测定全国市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其目的在于掌握农业生产资料的平均价格水平,为国家制定经济政策提供依据;同时,为研究城乡市场流通和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参考依据。
(二)调査范围和内容
1.调查范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调査范围包括各种经济类型的工业、商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售给农民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
2.调查内容。主要是调査统计农用手工工具、饲料、产品畜、半机械化农具、机械化农具、化学肥料、农药及农药器械、农用机油、其他农业生产资料零售价格和农业生产服务价格。
(三)选择调査县的原则
1.采用抽样方法,按照经济区域和地区分布合理等原则,在全国抽选出具有代表性的县作为国家调查县进行经常性的价格调查。目前,在全国共抽选出80个县作为国家的 价格调査点。
2.为增强各地价格指数的代表性,部分省(区)如果需要增加调查县,可参照抽样调查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增选一定数量的县进行调查,所需调査人员的编制和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四)选择调查商店(集贸市场)的原则和方法
1.各基层调查队应对当地零售企业、集贸市场的基本情况,包括经营品种、销售额等指标进行一次摸底调査,在此基础上,根据农业生产资料销售额的比重以及集贸市场商品成交额的大小,选择那些经营品种齐全、商品销售额(成交额)大的中心市场作为价格调査点。
2.同一农业生产资料的零售价格,一般每个县确定2〜3个调查点。对于集贸市场, 一般每个县确定1 〜2个进行调查。
3.对于一些规格等级复杂多变的商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多选几个价格调查点作为辅助调查点。
(五)代表规格品的选择原则
1.编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的基本分类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定。基本分类下的代表规格品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每一基本分类的代表规格品数量原则上不能少于制度规定的最低标准。
2.代表规格品的选定应本着以下原则:(1)价格变动趋势有代表性;(2)销售量较大; (3)选中的规格品之间具有较强的异质性;(4)生产和销售前景较好;(5)选中的农业生产资料必须是合格产品,工业产品包装上应有注册商标、产地、规格等级等标识。
3.代表规格品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能更改。如果失去代表性或其他缺价情况,可用辅助调査点的价格代替或用其他相近规格品的价格变动幅度估算。
4.鉴于市场上的商品进货渠道多,货源不稳定,在确定调査商品的代表规格品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主管业务人员和价格工作人员的意见。
(六)价格资料的调查采集原则和方法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査是一种非全面调査,主要方法是定时定点定人直接调查。保障价格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准确性,是价格调査采集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如果商品的挂牌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一致,应调查采集实际成交价格。
2.对规格等级复杂多变的商品,如果固定价格调査点无货,可以不受所选价格调査点的限制,采用辅助价格调查点的价格代替。如果辅助价格调查点也无货,可用其他农贸市场同种代表规格品的价格替代或用近似规格品的价格上涨率推算。
3.在价格调查工作中,被调査单位应依法支持和配合统计部门的工作。
(七)价格资料的整理及平均价格的计算
1 .代表规格品的调查日平均价格,根据同日各调查点的价格简单算术平均计算。
2.代表规格品的月度平均价格,根据月内各调査日的平均价格简单算术平均计算;代表规格品的年度平均价格,根据年内各月的平均价格简单算术平均计算。
3.各抽中的调查市县都必须建立各种商品价格登记卡片,并将调査采集的原始价格资料及时整理成月度、年度平均价格,建立健全各种价格台账和相关经济指标台账。
(八)权数资料来源
1.编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的权数可根据农村住户调査资料中的相关数据、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供销社等销售资料加工计算。对不能在上述资料中取得权数的商品,可根 据典型调查资料推算。
2.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中基本分类及以上类别的计算权数,原则上在尾数为0和 5的年份进行调整,本轮基期更换以2005年为基年。各地可根据实际变动情况,每年对权数进行适当调整。
3.全省(区)权数根据该省各抽中县权数,按各地农业生产资料零售额加权计算。
4.全国权数根据各省(区)相应类别的权数,按各自相应类别的农业生产资料零售额加权计算。
(九)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同商品零售价格指数)
四、工业品价格统计
(一)调查目的
工业品价格包括工业品第一次出售时的出厂价格和企业作为中间投人的原材料、燃 料、动力购进价格。工业品价格调査的目的在于及时、准确、科学地反映全国及各地区的各工业行业产品价格水平和各种工业产品价格的变动趋势及幅度,为国民经济核算、计算 工业发展速度、宏观经济分析和调控、理顺价格体系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
(二)调查任务
1.调査全国及各地区各个工业部门的工业产品出厂价格及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
2.编制全国、各省(区、市)及大中城市的工业品出厂价格总指数及各种分类指数和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总指数及各种分类指数,准确地反映工业品出厂价格和原材 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的变动趋势及幅度。
3.为国民经济核算、测算工业发展速度提供各种分组的价格指数。
4.结合工业经济情况和相关经济活动,开展统计分析,及时反映工业生产及市场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各级党政领导和管理部门宏观决策提供服务。
向社会发布工业品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市场走向和行业结构调整。
6.不定期地编制设备工器具的价格变动系数,为国家清产核资提供依据。
(三)调査方式、调査日期和调查内容
工业品价格调查采用重点调查与抽样调査相结合的调查方法。重点调査将全部国有企业和年销售收人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列为调查对象,采用主观选样的方法选择重点调查企业;抽样调查是把年销售收人500万元以下的非国有企业作为抽样对象,采用 随机抽样的调查方法,选择有一定代表性的调查企业。
工业品价格调査实行月报,调査日期为调査月的8日和18日。
工业品价格调查内容包括报告月调查日的工业品出厂价格和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及相应的基期单价。
企业上报的报表应包括报告期单价和基期单价。产品报告期单价为报告月8日、18日两次所采单价的简单平均值。
(四)工业品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
1.代表产品的选择原则
编制工业品价格指数,是以代表产品的价格变动来反映全部产品的价格变化趋势和变动幅度。代表产品的选择,即制定科学的、完善的工业品价格调查目录,对工业品价格 指数能否正确反映工业品价格变动的实际情况影响极大。如果代表产品过少,会造成代
表性不足、价格指数不准确,而过多又会增加工作量,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从国外情况看, 一般是用几百种至两千多种代表产品,来编制工业品价格指数。我国编制工业品出厂价 格指数选用了 4000多种产品(9500多个规格编制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选 用了近1800种产品(3500多个规格)。上述代表产品所代表的行业销售额(购进额)超过 当年全国工业品销售总额(购进额)的70%,已具有足够的代表性。
目前,工业品价格调査目录由国家统计局制订。在制订过程中,征求了部门、地方及部分企业的意见。在目录的制订中遵循了以下原则:
(1)按工业行业选择代表产品。各个主要工业大类行业(武器弹药制造业、其他采矿业除外)和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中类行业,都选择了足够的代表产品,以使价格指数较好地反映各行业工业品价格变化情况。
(2)选择对国计民生影响大的产品。一般来看,销售额大的产品对国计民生影响就大,因此都应选择为代表产品。
(3)选择生产较为稳定的产品。一旦被选为代表产品,就要连续调査几年。所以选择代表产品时一定要考虑其生产的稳定性,试生产、经济寿命短的产品不应被选为代表产品。
(4)句选择有发展前景的产品。部分产品如电子产品、生物制品、新材料等,尽管其当期销售额较小,但它是有前途的产品,随着时间的推移,就会占有市场,所以要将这样的产品选为代表产品。而部分产品尽管一时销售额较大,但已是国家明令淘汰或是将被市场淘汰的产品,则不应选为代表产品。
(5)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产品。一些产品尽管生产量不大,但具有地方特色,也应被选为调査产品。
全国的工业品调査目录一般五年修订一次,在产品更新换代快等特殊情况下可提前修订。全国的工业品价格调査目录是以满足国家编制工业品价格指数为主要目的而制定的,编制指数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结构、产品结构等情况,增补一些本地区有代表性的调查产品,以提高工业品价格指数对本地区的代表性。
2.代表企业的选择原则
对于每个代表产品(规格品),每个城市要选择多个企业进行填报。在选择代表企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按工业行业选择调查企业,各中类行业原则上都要有调查企业。调查企业要合 理分布,不能遗漏,也不能过于集中。就编制指数的地区来讲,原则上每个中类行业都应选择代表企业,特别是有产值的中类行业一定要有调査企业。
(2)大型企业应尽量都选上(或占相当大比重同时,也应采用抽样方法适当选择一些中小企业,使工业品价格指数更加准确、全面地反映客观实际。
(3)选择生产稳定、正常的企业作为调査对象。一旦企业被选中作为调查样本,就要 稳定几年,所以选择调査企业时一定要注意其是否生产正常、稳定。
(4)选择企业时要兼顾不同所有制形式。不仅选择国有企业,也要选择非国有企业。
3.权数的确定
权数是衡量每种产品重要性的指标。由于每种产品在工业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其价格变动对全部工业品价格指数的影响程度也有所不同。为合理反映价格变化的平均趋势,工业品价格指数是根据每种代表产品的价格指数加权平均计算而得出的。所以,在计算工业品价格指数时,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权数。
编制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所用的权数用工业品销售额计算;编制原材料、燃料、动力 购进价格指数的权数用工业部门各种物资消耗额计算。与国外通行的做法一样,权数一 般五年更换一次,在五年期间,若出现产品更新换代快,以致影响权数代表性的情况时,可及时进行合理修正。权数计算资料来源于工业普查数据,若近期没有工业普査数据时,可以用工业统计资料和部门统计资料来推算。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采用分摊权数,原材料、 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采用直接权数。
4.工业品价格指数的计算
(1)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的计算
①计算代表规格品的价格指数
(几何平均法)。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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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为第n个企业的规格品价格指数,是用其报告期单价除以基期单价而得出的。
②计算代表产品的价格指数(简单算术平均法)。代表产品的价格指数是指其不同规格品价格指数的简单平均值。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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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为代表产品价格指数,
为第i个代表规格品价格指数,n为代表规格品数。
采用简单平均方法是因为:一是代表规格品的权数资料几乎无法取得。二是代表规格品的生产经常发生变化,其权重无法确定。
③计算工业品出厂价格总指数(加权算术平均法)
工业品出厂价格总指数是由代表产品出厂价格指数与其权数乘积之和除以权数之和 求得的。计算公式
![]()
其中:K为工业品出厂价格总指数,
为第j个代表产品价格指数,
为第j个代表产品的权数。用上述方法同样可计算各小类行业、中类行业、大类行业及某些特定行业的价格指数。
(2)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的计算
①计算代表规格品的价格指数(几何平均法)。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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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为第n个企业的规格品价格指数,是用其报告期单价除以基期单价而得出的。
②计算代表产品的价格指数
(简单算术平均法)。计算公式为:
![]()
其中:
为代表产品价格指数,
为第i个代表规格品指数,n为代表规格品数量。
③计算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总指数K(加权算术平均法)。原材料购进价格总指数由各产品购进价格指数与其权数乘积之和除以权数之和求得,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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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为第j个产品的购进价格指数,
为第j个产品的权数。
五、固定资产投资价格统计
(一)调查目的
固定资产投资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环节,其规模、速度、结构、比例和效益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各类投资品价格作为生产领域价格是国民经济价格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固定资产投资价格调查的目的在于及时、准确地反映全社会及各类工程固定资产投资中涉及的各类投资品和取费项目价格的变动趋势和变动幅度,消除按现价计算的固定资产投资指标中的价格变动因素,真实地反映全社会及各类工程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速度、结构和效益,为国家及各部门科学地制定、检査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进行国民经济核 算提供科学的、可靠的依据。
(二)调査任务
1.调查和搜集全社会及各类工程固定资产投资经济活动中涉及的各种价格资料和费用资料,并掌握各种平均价格水平和费用标准。
2.编制与固定资产投资经济活动有关的各种价格指数(如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总指数及要分类指数、分工程类别投资价格指数等),准确地反映全社会及各类工程固定资产投资价格变动幅度和变动趋势。
3.结合固定资产投资经济和建筑业经济活动中的主要指标(如投资规模、效益和建筑业产值、成本等积极开展统计分析,并及时反映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宏观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三)调査时间和调查内容
1.调査时间:由调查目的和任务所决定,固定资产投资价格调查时间应与计算投资额的时间相一致。但考虑到各方面要求及时得到价格资料以及一定时期的价格变动趋同性,可适当作变通处理。固定资产投资价格统计实行季报。
2.调查内容:固定资产投资价格调査所涉及的价格是构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实体的实际购进价格或结算价格。调查的内容包括构成当年建筑工程实体的钢材、木材、水泥、地方建筑材料、电料、化工材料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作为活劳动投人的劳动力价格(单位工
资)和各种施工机械使用价格;设备工器具购置和其他费用投资价格。
(四)调查方法和选择调査点的原则
固定资产投资价格调査是一种非全面性调查,采用重点调查与典型调査相结合的方 法。固定资产投资价格调查样本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1.选择建筑安装工程调查点的原则
(1)样本单位应具有一定覆盖面。选择建筑、安装和装修装饰施工企业,其产值之和 (建设项目投资额之和)力争占本地区施工产值的50%以上,以保证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有足够的代表性。
(2)投资经济活动代表性强。一是以金额表示的投资经济活动量大。即选择那些投资大、代表品购进金额较多或代表品消耗金额较多的单位。二是投资经济活动面广、类别较多。如选择单位工程就要注意包括各种建筑工程,例如房屋一项中应包括仓库、厂房、 商业营业用房、办公室、住宅等。
(3)兼顾不同经济类型。在选择调查点时,不仅要选择国有经济单位,集体经济单位,还要选择其他经济类型单位。
(4)选择重点工程。国家及地方重点工程往往投资额大,对经济发展影响也比较大。所以,在选择调查样本时,国家及地方重点工程原则上都应选为调查样本。
(5)兼顾不同工程类别。由于不同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要求不同,建筑物主体结构的差异较大,所以原则上不同工程类别都要选择一定数量的代表工程项目,以保证其代表性和全面性。在选择建筑安装工程调査点时,原则上应按国家及本地区重点工程目录找到建设单位(甲方),然后去找施工单位(乙方这样选出的调查点可以基本满足以上选点原则。
2选择其他费用调查点的原则
在选择其他费用调查点时,所遵循的原则与建筑安装工程调查点的原则基本相同,特 别是要注意选择那些投资额大的工程。但由于其他费用不易取得,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 中,应同时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展重点调査,并辅以典型调查(从管理部门取得资料)
(五)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
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是由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额,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完成额和 其他费用投资完成额三部分组成的。因此,编制投资价格指数应先分别编制上述三部分 投资的价格指数,然后采用加权算术平均法求出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总指数。
计算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总指数的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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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为投资价格总指数,
为分类价格指数,
为权数,即上述三部分投资的前三年投资完成额的平均比重。
=1000。
上述三部分价格指数及具体计算方法分述如下:
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价格指数
(1)调查对象:各种所有制建筑安装、装饰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或在建工程。
(2)调査价格:为建筑安装工程的实际购进价格(或结算价格)。对于当年开工、当年 竣工的单位工程,基期价格应选用同类工程所涉及的材料、支出项目的各种价格。对于跨年度工程,报告期价格应为报告季度的价格,基期价格应为报告期上一年的同期价格,而不是几年的平均价格。
(3)计算方法:在建筑安装工程构成中,材料费、人工费和机械使用费的比重约占到 90%以上,其他各项费用所占比重较小,可以忽略不计,所以可分别计算材料费、人工费、 机械使用费的价格指数,然后再加权计算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价格指数。
①计算材料费价格指数
某种材料规格品的价格指数,是以各样本工程的规格品价格指数,加权调和平均求得。公式为:
![]()
其中为i样本工程该种材料规格品的价格指数,为权数即该规格品的购进额。
b.计算某种材料的价格指数,是以该种材料下属所有规格品价格指数算术平均求得。公式为:
![]()
其中:为种材料价格指数,i= 1,2,……,n。
c.计算材料费价格总指数,用各种材料的购进额(各样本工程每种材料购进额之和) 加权调和平均求得。公式为:
![]()
其中:
为i种材料价格指数,
为i种材料各样本工程购进金额之和。
建筑安装工程所耗用材料种类很多,不能一一计算,可以选择价值量大的主要材料, 如钢材、木材、水泥、地方建筑材料、其他材料(如化工材料、电料、构件、暖气片、玻璃、油漆 等)进行计算。所选材料的价值之和不应低于全部材料费的70%。
报告期材料单价和基期材料单价应包括材料的运杂费和供销部门的手续费。
②计算人工费价格指数的计算步骤与材料费价格指数计算方法相同。
③计算机械使用费价格指数的计算步骤如下:
a.计算某种规格机械使用费价格指数
b.计算某种机械使用费价格指数
c.计算机械使用费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公式、权数的来源与材料费价格指数相同, 这里不再详述。
(4)计算建筑安装工程价格指数
建筑安装工程价格指数为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价格指数加权算术平均求得。 计算公式为:
建筑安装工程价格指数=![]()
式中
分别为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价格指数,
分别为上述三部分费用的比重。该比重由各省根据样本工程资料确定。
2.设备、工器具投资价格指数
由于设备、工器具购置活动情况比较复杂,购置单位很难取得基期价格资料,所以采 用变通办法,以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中的机械工业部门产品出厂价格指数代替。非标设 备和进口设备暂不考虑。一些地区由于机械工业较为薄弱,机械工业产品价格指数不足 以反映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中设备工器具购置价格变动情况,而且建设单位购置设 备工器具又往往不局限于本地区,所以建议这些地区采用全国数据。
3.其他费用投资价格指数
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其他费用是指除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工器具购置和商品房购置以外的构成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的各种费用。包括:(1)土地取得费用,(2)前期工程费用,(3)施工工作费用,(4)建设单位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投资价格指数是采用个体指数算术平均计算的,通过对选中的调查单位(建 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的调查资料和管理部门的资料计算其个体价格指数。
六、房地产价格统计
(一)调查目的
房地产价格调查的目的,一是以翔实的数据资料反映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变化趋势,服务于各级党政决策,服务于国民经济核算,服务于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二是满足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及预警和完善我国价格统计指标体系的需要。
(二)调査任务
1.调查和搜集房地产市场中各种价格,及时、准确地掌握各种价格资料。
2.编制房屋销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和土地交易等价格指数,科学地计算各种房地产价格,准确反映房地产价格变动幅度和市场发展趋势。
3.结合房地产投资规模、投资效益和市场变化情况等主要指标,积极开展统计分析, 及时客观地反映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合理的政策建议,为党政宏观决策和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运行服务。
4定期向各级党政部门和全社会公布各种房地产价格统计信息。
(三)调査城市和调查范围
目前,房地产价格调査在全国70个大中城市进行,调查范围为市辖区。
(四)调査内容和调查对象
1.调查内容
(1)房屋销售价格
房屋销售价格主要包括新建房销售价格、二手房销售价格两部分。
(2)房屋租赁价格
房屋租赁价格是指各类房屋的市场租金,主要包括住宅(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普通住宅和高档住宅)租金和非住宅(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和其他用房)租金等。
(3)物业管理价格
物业管理价格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物业管理价格主要包括住宅、办公楼和商业营业用房物业管理价格等。
(4)土地交易价格
土地交易价格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建设单位在开发之前,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的价格,不包括土地的后续开发费用、税费、各种手续费和拆迁费等。土地交易价格主要包括居住用地价格、工业用地价格、商业营业用地价格和其他用地价格等,土地交易方式主要包括拍卖、招标、挂牌销售、市场转让、市场抵押等。
2.调查对象
(1)各级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房地产管理局、土地管理局、房屋土地交易中心等。
(2)房地产企业。
(3)房地产经营机构。
(4)物业管理企业。
(5)有关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部分居民。
(五)调査方法
房地产价格调查为非全面调査,采用重点调査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调查方式 采用报表与调查员实地采价相结合的方式。
为保证房地产价格指数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在选择调査单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代表性强
为保证调查资料的可靠性和连续性,选择的调查单位要规模大、实力强,营业额占当地总营业额比重较大,经营状况比较稳定。选择调查单位时,要统筹考虑项目因素。一般来说,大的房地产经营服务项目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2.兼顾不同企业注册登记类型
调查对象不仅要选择国有企业,也要选择集体、合资、外资等企业。
3.兼顾各种用途的房地产项目
新建房的调査项目要包括经济适用房、普通住宅、高档住宅、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等,并要考虑其地段、结构等因素。在选择土地调查项目时,要考虑其级别、用途、交易方式等因素。
4.兼顾不同地理位置的房地产项目
由于存在着级差地租,不同地理位置的房地产单位面积价格差异较大。所以在选择调查单位时,要兼顾不同地理位置(地段)的房地产项目。所选调査单位的房地产营业额总值一般应占本地区总额的75%以上。选中的调查单位对全部交易项目按房地产类型(编码)填报调查表。
(六)调査资料的取得
1.房屋销售价格数据采集办法
房屋销售价格实行月报。某房屋类型、某套型房屋上月销售面积、销售金额是指该房屋类型、该套型房屋上月实际销售总面积和总金额。
原则上,在选取房屋样本时,按照房屋类型分区域(辖区)、分套型从上月、本月销售的房屋当中分别选取销售量(套数)所占比重最(较)大、同质可比性强、代表性强且最接 近15日交易的一套房屋价格作为该类型房屋上月、本月价格。距15日时间相同的前 (A)、后(B)两日均有同质可比房屋时,用15日后(B)的房屋价格作为样本。
原则上,同一个房屋类型上月、本月同质可比样本房屋交易日期间隔应大于25天小于35天。报表时需填报样本房屋详细地址(包括门牌号码),以便于对采集价格的可比性、准确度进行核实和评估。
2.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和土地交易价格数据采集办法
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和土地交易价格实行季报。每月要调查一次各种价格及数量、金 额等。季度数量、金额是该季度每个月(共三个月)的实际交易总数量、总金额分别相加 求得,季度价格则由该季三次调査样本价格算术平均求得。
3.数据采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房地产交易往往是一次性交易。因此在进行房地产价格调查时,要综合考虑房地产类型、区域、地段、结构等统计口径的一致性,保证上期、报告期价格同质可比。
(七)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方法
本方案所计算的价格指数包括房屋销售价格指数、房屋租赁价格指数、物业管理价格指数和土地交易价格指数。这四套指数的计算方法相似,均采用超级汇总的方法,用链式拉氏公式计算。下面以房屋销售价格指数为例,详述其计算方法如下:
1.环比价格指数的计算
本方案中,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其他住宅、别墅、高档公寓叫细项(细项不赋固定权数),只包含细项或不再细分的房屋类型称为基本分类。据此定义,按房屋类型分,房屋销售包括新建房销售和二手房销售两大类。其中,新建房大类包括住宅、非住宅两个中类,新建住宅中类包括经济适用房、商品住宅两个小类,商品住宅小类包括普通住宅、高档住宅两个基本分类,经济适用房小类同时也是基本分类。新建非住宅中类包括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其他用房三个基本分类;二手房大类包括住宅、非住宅两个中类,二手住宅中类包括普通住宅、高档住宅两个基本分类,二手非住宅中类同时也是基本分类。
有些基本分类又划分为若干个细项,如普通住宅包括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其他住宅 三个细项。所以,要计算房屋销售价格指数应先计算各基本分类价格指数,然后采用加算术平均法由下而上逐级求出上一类别价格指数及房屋销售价格总指数。具体步骤是:
(1)计算基本分类及以下类别(细项)环比价格指数。计算公式为:

其中:
为某类别第i个楼盘所选样本t-1期(上期)价格,
为t期(报告期)同质可比样本价格,
为第i个楼盘t-1期(上期)销售额,n为该类别包含楼盘的个数。
(2)计算基本分类以上各类别环比价格指数。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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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为该类别所含第i个下一级类别的t期(报告期)环比指数,
为第i个下一级类别的固定权数(一般每年调整一次),n为包含下一级类别的个数。
2.固定参照期各类别价格指数的计算。计算公式为:

其中:0表示参照期(参照期指数
=100 ),t表示报告期。
为i期环比价格指数,
、
分别表示以t、t-1期为报告期以0为参照期的价格指数。
3.季度、年度及某段时期累计价格指数的换算
(1)季度累计价格指数的换算。计算公式为:

其中:t为季度末月所在报告期,
、
分别表示以t,t-3为报告期以0为参照期的价格指数。
(2)年度累计价格指数的换算。计算公式为:

其中:t为报告年份12月所在报告期,
,
分别表示以t,t-12为报告期以0为参照期的价格指数。
(3)某段时期(m个月)累计价格指数的换算。计算公式为:

其中:n为时期前月距参照期0的月数,
,
分别表示以n,n+m爪为报告期以0为参照期的价格指数。
4.月度、同期同比指数的换算
(1)月度同比指数公式

其中:t为某月(以0为参照期),
,
分别表示以t,t-12为报告期以0为参照期的价格指数。
(2)同期同比价格指数为各月同比指数的简单算术平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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