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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入支配(使用)核算
1.收入支配及其核算的含义
收入支配(或收入使用)就是指有关部门运用其可支配收入满足消费需要和形成储蓄的过程。国民经济生产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为居民个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各种最终消费的货物和服务。只有将可支配收入用来购买这些货物和服务,生产活动的目的才能得以实现。但是,可支配收入不可能全部用于当期的最终消费支出,必须留下一部分收入,用于满足当期的非金融投资需要或未来时期的各种需要,该部分未被消费掉的收入就是储蓄。因此,收入支配过程在经济学上就表现为:收入-消费=储蓄;其核心问题则是关于最终消费的核算。
依据各机构部门的职能分工和行为特征,金融公司和非金融企业部门不存在最终消费。因此,收入支配核算旨在系统反映和描述住户、政府部门以及私人非营利服务部门如何将其可支配收入在最终消费和储蓄之间进行配置,并测算其最终消费支出、实际最终消费以及储蓄的总量和结构。
社会产品包括各种货物和服务。有些货物和服务既可以作为中间使用,也可以作为最终消费。例如,同样是电力,生产过程中的耗电是中间使用,而居民生活中的耗电则是最终消费;同样是客运服务,居民个人以雇员身份外出办事所享用的客运服务是中间使用,而居民个人外出旅游享用的客运服务则是最终消费。要准确地核算最终消费,必须就享用的货物和服务的目的做出明确区分,以避免混淆,不重不漏。一般而言,供中间使用的货物和服务属于生产核算的对象,而当期积累下来用于增加财产以扩大生产规模的货物则属于资本交易核算的对象,只有用于满足居民个人和社会公众当期最终消费需要的货物和服务才是消费核算的对象,它们在核算上的归属分别是中间消耗、资本形成和最终消费。为此,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2.收入支配核算应注意的问题
鉴于消费核算在收入支配核算中所处的核心地位,这里需要特别说明计算最终消费指标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1)居民消费应该包括一般耐用消费品的内容。居民购买的耐用消费品(如车辆、家电和家具等)并不完全用于满足当前的需要,但在核算上通常都将其全部列入核算期的居民消费。
(2)居民消费应该包括自有住房的虚拟服务价值。居民建造或购置住房是一种投资行为(因为自有住房服务是一种生产活动),相应的资本形成不能作为消费支出。但产出计量中已经包含了居民自有住房的虚拟产出(同时也计入了居民收入),根据平衡原则,相应的“虚拟房租”也应作为居民消费来处理。
(3)居民消费应该包括自产自用产品和实物劳动报酬。这也是国民核算平衡原则的要求。但实物劳动报酬不应包括因工作需要而提供给员工的货物和服务(如工作服和公车服务等),这些属于中间消耗,不能计人居民的收入和消费。
(4)居民消费还应该包括他们支付的金融中介服务费和保险服务费等费用。理论上说,通过适当分解利息收支和保险收支可以得到这些服务费用。但实际核算时,常常被忽略不计。
(5)政府部门和私人非营利机构的服务产出在使用上都属于消费。但是,其中由住户实际支付了服务费用的部分应该计人居民的消费支出,余下的部分才是政府部门或私人非营利服务部门的消费支出;另一方面,政府部门或私人非营利服务部门的这些消费支出并不都是它们自身的实际最终消费(公共服务),其中还包括了对住户部门提供的个人服务(实物转移)。这里所谓“实际最终消费”是指消费者实际获得的货物和服务的价值,不考虑获得的货物和服务是否来自于自己的支出,也即以消费对象的实际获得为标准来定义消费。
(6)由政府部门或私人非营利服务部门付款购买、然后直接提供给住户的货物和服务,都应作为政府部门或私人非营利服务部门的最终消费支出;此外,还应作为对住户部门的现期实物社会转移或实物再分配处理。
住户、政府和私人非营利机构部门的最终消费支出之和,就是“国民总消费”,它表明整个国民经济的消费规模和水平。其中,“居民消费”具有特别重要的分析意义。
三、收入支配(使用)核算
1.收入支配及其核算的含义
收入支配(或收入使用)就是指有关部门运用其可支配收入满足消费需要和形成储蓄的过程。国民经济生产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为居民个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各种最终消费的货物和服务。只有将可支配收入用来购买这些货物和服务,生产活动的目的才能得以实现。但是,可支配收入不可能全部用于当期的最终消费支出,必须留下一部分收入,用于满足当期的非金融投资需要或未来时期的各种需要,该部分未被消费掉的收入就是储蓄。因此,收入支配过程在经济学上就表现为:收入-消费=储蓄;其核心问题则是关于最终消费的核算。
依据各机构部门的职能分工和行为特征,金融公司和非金融企业部门不存在最终消费。因此,收入支配核算旨在系统反映和描述住户、政府部门以及私人非营利服务部门如何将其可支配收入在最终消费和储蓄之间进行配置,并测算其最终消费支出、实际最终消费以及储蓄的总量和结构。
社会产品包括各种货物和服务。有些货物和服务既可以作为中间使用,也可以作为最终消费。例如,同样是电力,生产过程中的耗电是中间使用,而居民生活中的耗电则是最终消费;同样是客运服务,居民个人以雇员身份外出办事所享用的客运服务是中间使用,而居民个人外出旅游享用的客运服务则是最终消费。要准确地核算最终消费,必须就享用的货物和服务的目的做出明确区分,以避免混淆,不重不漏。一般而言,供中间使用的货物和服务属于生产核算的对象,而当期积累下来用于增加财产以扩大生产规模的货物则属于资本交易核算的对象,只有用于满足居民个人和社会公众当期最终消费需要的货物和服务才是消费核算的对象,它们在核算上的归属分别是中间消耗、资本形成和最终消费。为此,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2.收入支配核算应注意的问题
鉴于消费核算在收入支配核算中所处的核心地位,这里需要特别说明计算最终消费指标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1)居民消费应该包括一般耐用消费品的内容。居民购买的耐用消费品(如车辆、家电和家具等)并不完全用于满足当前的需要,但在核算上通常都将其全部列入核算期的居民消费。
(2)居民消费应该包括自有住房的虚拟服务价值。居民建造或购置住房是一种投资行为(因为自有住房服务是一种生产活动),相应的资本形成不能作为消费支出。但产出计量中已经包含了居民自有住房的虚拟产出(同时也计入了居民收入),根据平衡原则,相应的“虚拟房租”也应作为居民消费来处理。
(3)居民消费应该包括自产自用产品和实物劳动报酬。这也是国民核算平衡原则的要求。但实物劳动报酬不应包括因工作需要而提供给员工的货物和服务(如工作服和公车服务等),这些属于中间消耗,不能计人居民的收入和消费。
(4)居民消费还应该包括他们支付的金融中介服务费和保险服务费等费用。理论上说,通过适当分解利息收支和保险收支可以得到这些服务费用。但实际核算时,常常被忽略不计。
(5)政府部门和私人非营利机构的服务产出在使用上都属于消费。但是,其中由住户实际支付了服务费用的部分应该计人居民的消费支出,余下的部分才是政府部门或私人非营利服务部门的消费支出;另一方面,政府部门或私人非营利服务部门的这些消费支出并不都是它们自身的实际最终消费(公共服务),其中还包括了对住户部门提供的个人服务(实物转移)。这里所谓“实际最终消费”是指消费者实际获得的货物和服务的价值,不考虑获得的货物和服务是否来自于自己的支出,也即以消费对象的实际获得为标准来定义消费。
(6)由政府部门或私人非营利服务部门付款购买、然后直接提供给住户的货物和服务,都应作为政府部门或私人非营利服务部门的最终消费支出;此外,还应作为对住户部门的现期实物社会转移或实物再分配处理。
住户、政府和私人非营利机构部门的最终消费支出之和,就是“国民总消费”,它表明整个国民经济的消费规模和水平。其中,“居民消费”具有特别重要的分析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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