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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高级统计师《案例分析》精讲91

更新日期:2018/8/9 10:38:01

第二节  非金融交易的资金流量核算

资金流量核算的内容涉及经常交易、资本交易和金融交易。本节专门讨论有关非金融交易(含经常交易和资本交易)的资金流量核算问题。在《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1992年和2002年)中,该部分均被称作“实物交易”资金流量。

一、收入初次分配核算

收入初次分配是指生产过程创造的增加值在参与生产过程各要素之间进行的分配和因生产而向政府做出的支付。收入初次分配的对象是生产成果——增加值,参与初次分配的主体是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以及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分配的原则是生产要素对生产成果的创造所作贡献的大小,分配的数量取决于各所有者拥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

在收入初次分配过程中,居民个人因对生产过程提供了活劳动而得到雇员报酬,政府因对生产过程的宏观管理以及履行社会管理职能而获得生产税净额。从增加值中扣除劳动者所得的报酬、政府所得的生产税净额以及企业为弥补固定资本消耗而提取的折旧后,剩余部分则是企业应得的营业盈余。如果企业赢利,营业盈余表现为正数;若企业亏损,营业盈余表现为负数。但营业盈余只是初次分配过程中的一个核算平衡项,而不是初次分配的结果。初次分配还要考虑各机构单位之间因转让金融资产和其他资产的使用权而形成的财产收入支付关系。初次分配的结果形成各机构单位(或部门)的原始收入(余额)。有关这些收入初次分配项目的内容在第三章分配法GDP和国民总收入核算中已经讨论过,这里不再复述,而仅从资金流量核算的角度给予必要补充。

    1.劳动者报酬(雇员报酬)

劳动者报酬,在SNA中称为雇员报酬(但两者之间略有差异,后详),其资金流向一般是由有关的生产部门流往住户部门,资金的流量则与劳动者(雇员)提供劳动的时间、强度和复杂程度等因素直接相关。显然,这一分配过程的结果是减少有关生产部门的收入,而增加住户部门的收入。

2.生产税净额

生产税的资金流向是由各生产部门流往政府税务部门,分配的结果是减少各生产部门的收入,而增加政府部门的收入。政府补贴作为一种“负的”生产税,其资金流向和分配结果则相反。

就整体而言,生产税可以看成是政府部门因为运用所掌握的社会资源、为生产过程直接或间接地提供公共服务而获得的收入。但是,由于政府服务是一种“公共物品”,对于这种服务产品的享用不具有“排他性”,在一个企业享用这种服务时,其他的企业或住户也可以同时享用。因此,政府服务通常无法确定明确的受益者和享用比例,单个生产企业或部门所缴纳的生产税数额与其享用的政府服务很难保持一定的比例;只有对所有企业或所有生产部门,生产税才能看成是政府由于提供公共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3.固定资本消耗

折旧基金的提取数额通常与固定资本损耗(包括有形和无形损耗)程度成一定比例,但这本身并不形成部门间的资金流量,而只是一种部门内部的交易流量(SNA将其归人“其他积累流量”类别),在核算上表现为转账关系,它既不增加、也不减少任何部门的实际收入。

4.营业盈余或混合收入

与上述三个项目不同,营业盈余不是一个收支或交易项目,而是收入初次分配过程中的一个剩余项或平衡项。在此,增加值首先被分配为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固定资本消耗,剩余下来的部分就是营业盈余,这些收入初次分配过程在核算上称作“收入形成”,营业盈余就是收入形成过程的平衡项。与固定资本消耗类似,营业盈余也不形成部门间的资金流量,在核算上表现为转账关系。但两者在性质上又有所不同:固定资本消耗在转账后就是属于本部门的收入;而营业盈余则不完全是,其中还包括了应分配的红利、应支付的利息以及应缴纳的所得税等其他初分配和再分配数额。这表明,营业盈余其实是一个具有混合性质的剩余项或平衡项。

在国民经济核算中,住户部门的收入形成过程比较特殊。住户部门不仅是消费者,而且包括作为生产者的非公司非法人企业(如我国的个体经营单位)。这种非公司非法人企业(个体经济)的特点是:业主及其家庭成员在其中从事自营性劳动,却无须领取任何工资或报酬;其经营收入(总产出)在扣除中间消耗、固定资本消耗和生产税净额之后,剩余下来的是一个混合项目,它包括了类似于劳动者报酬和营业盈余这样的因素,但又无法明确地加以区分,只能为它设立一个专门的核算项目即“混合收入”。

    应该注意到,在中国国民核算体系中,“混合收入”是被并人劳动者报酬处理的,这使得该种意义上的“劳动者报酬”与SNA中的“雇员报酬”有所不同,因为后者不包括“混合收入”。但为简便起见,本书下面将不加区分地使用“劳动者报酬(不含混合收入)”和“雇员报酬”两个概念,且在列示有关资料时,将住户部门的“混合收入”与纯粹的“营业盈余”合在一起,与其他部门的“营业盈余”并列,以避免单独列示“混合收入”这样的特殊项目之繁。

5.财产收入

所谓“财产收入”,是指一个机构单位因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金融资产、有形非生产资产(土地和地下资源等)的使用权而获得的收入。在SNA中,财产收入分为利息、公司已分配收益(包括红利和准公司收益提取)、外国直接投资的再投资收益、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收入以及地租等类别。在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财产收入简单划分为利息、红利和土地租金三类。

(1)利息。这是指因持有存款、股票以外的证券、贷款和其他应收账款等金融资产而应获得的收入。

(2)公司已分配收益。这是指发行股票的公司向其股东分配的利润。其中,红利是指股东将资金交由公司支配而应获得的一种财产收入,它包括公司分配给股东或所有者的一切利润,不论是以现金还是以派发股形式出现,但不包括派发的奖励股(这代表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形式的自有资金的资本化)。准公司收益提取是指准法人企业业主从企业收益中提取的作为业主投资报酬的收入,实质上也是一种特殊的红利。

(3)外国直接投资留存(或再投资)收益。这是针对外国直接投资企业虚拟的财产收入流量,并未形成外商的实际财产收入。一般先将留存收益看作按外国投资者的权益比例已分配的财产收入,然后由外商将其再投资到企业中。

(4)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收入。保险专门准备金,即与人寿保险有关的为防备未决风险的精算准备金(包括分红保险单准备金、保险费预付款和未决索赔准备金等),是由保险企业持有、但属于投保人的资产。保险企业利用保险准备金购买金融资产、土地或地下资产等而获得的财产收入,应付给投保人。这就是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收入。

(5)地租,分为土地地租和地下资产地租两种。“土地地租”是指土地所有者从土地承租人那里应收取的财产收入,其形式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地下资产地租”是指地下资产所有者因出让地下资产开采权而应收取的财产收入,也称为“特许权使用费”。但有关生产资产(机器设备、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的租金以及有关无形非生产资产的“使用费”则作为购买租赁服务处理;这表明,在国民经济核算中,并非任何由财产(资产)带来的收入都属于财产收入;只有那些本身不属于营业租赁活动范畴的收入才是财产收入,生产与分配的区分在这里再次显示出重要性。据此,财产收入就被限定为由于拥有和转让金融资产、土地及其他有形非生产资产的使用权而获得的收入。

在财产收入核算中,还应注意以下问题:①财产收入作为一种要素收入,其支付来源可以是企业的营业盈余,也可以是住户的混合收入,正因如此,财产收入的分配才需要独立于“收入形成”过程,在核算上单独处理。②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借贷关系,其“租金”应视为偿还贷款和支付利息,只有利息的部分才属于出租人的财产收入(承租人的支付)。③财产收入不包括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财产“所有权”而获得的收入,如出卖土地或机器设备、抛售股票、撤销债务等,这些分别属于资本交易和金融交易的内容。④财产收入在SNA中属于初次分配范畴,而在以往的MPS中则相反,被划归收入再分配的项目,由于我国先后采用过两种不同核算模式,因此在性质上容易被混淆。

在资金流量核算中,财产收入可以是任意两个部门之间的收支流量,其分配结果是减少某一部门的收入,而增加另一部门的收入。

综合以上,增加值在通过各种形式的初次分配之后,就形成各机构单位或机构部门的“原始总收入(余额)”。用简单的公式来说明这一过程,就是式( 3-9)。原始总收入扣除固定资本消耗,就得到各部门的“原始净收入(余额)”。本国所有部门(国民经济总体)的原始总收入就是“国民总收入”,而国民经济总体的原始净收入就是“国民净收入”。这些指标已在第三章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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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8/8/9 10:38:01

第二节  非金融交易的资金流量核算

资金流量核算的内容涉及经常交易、资本交易和金融交易。本节专门讨论有关非金融交易(含经常交易和资本交易)的资金流量核算问题。在《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1992年和2002年)中,该部分均被称作“实物交易”资金流量。

一、收入初次分配核算

收入初次分配是指生产过程创造的增加值在参与生产过程各要素之间进行的分配和因生产而向政府做出的支付。收入初次分配的对象是生产成果——增加值,参与初次分配的主体是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以及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分配的原则是生产要素对生产成果的创造所作贡献的大小,分配的数量取决于各所有者拥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

在收入初次分配过程中,居民个人因对生产过程提供了活劳动而得到雇员报酬,政府因对生产过程的宏观管理以及履行社会管理职能而获得生产税净额。从增加值中扣除劳动者所得的报酬、政府所得的生产税净额以及企业为弥补固定资本消耗而提取的折旧后,剩余部分则是企业应得的营业盈余。如果企业赢利,营业盈余表现为正数;若企业亏损,营业盈余表现为负数。但营业盈余只是初次分配过程中的一个核算平衡项,而不是初次分配的结果。初次分配还要考虑各机构单位之间因转让金融资产和其他资产的使用权而形成的财产收入支付关系。初次分配的结果形成各机构单位(或部门)的原始收入(余额)。有关这些收入初次分配项目的内容在第三章分配法GDP和国民总收入核算中已经讨论过,这里不再复述,而仅从资金流量核算的角度给予必要补充。

    1.劳动者报酬(雇员报酬)

劳动者报酬,在SNA中称为雇员报酬(但两者之间略有差异,后详),其资金流向一般是由有关的生产部门流往住户部门,资金的流量则与劳动者(雇员)提供劳动的时间、强度和复杂程度等因素直接相关。显然,这一分配过程的结果是减少有关生产部门的收入,而增加住户部门的收入。

2.生产税净额

生产税的资金流向是由各生产部门流往政府税务部门,分配的结果是减少各生产部门的收入,而增加政府部门的收入。政府补贴作为一种“负的”生产税,其资金流向和分配结果则相反。

就整体而言,生产税可以看成是政府部门因为运用所掌握的社会资源、为生产过程直接或间接地提供公共服务而获得的收入。但是,由于政府服务是一种“公共物品”,对于这种服务产品的享用不具有“排他性”,在一个企业享用这种服务时,其他的企业或住户也可以同时享用。因此,政府服务通常无法确定明确的受益者和享用比例,单个生产企业或部门所缴纳的生产税数额与其享用的政府服务很难保持一定的比例;只有对所有企业或所有生产部门,生产税才能看成是政府由于提供公共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3.固定资本消耗

折旧基金的提取数额通常与固定资本损耗(包括有形和无形损耗)程度成一定比例,但这本身并不形成部门间的资金流量,而只是一种部门内部的交易流量(SNA将其归人“其他积累流量”类别),在核算上表现为转账关系,它既不增加、也不减少任何部门的实际收入。

4.营业盈余或混合收入

与上述三个项目不同,营业盈余不是一个收支或交易项目,而是收入初次分配过程中的一个剩余项或平衡项。在此,增加值首先被分配为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固定资本消耗,剩余下来的部分就是营业盈余,这些收入初次分配过程在核算上称作“收入形成”,营业盈余就是收入形成过程的平衡项。与固定资本消耗类似,营业盈余也不形成部门间的资金流量,在核算上表现为转账关系。但两者在性质上又有所不同:固定资本消耗在转账后就是属于本部门的收入;而营业盈余则不完全是,其中还包括了应分配的红利、应支付的利息以及应缴纳的所得税等其他初分配和再分配数额。这表明,营业盈余其实是一个具有混合性质的剩余项或平衡项。

在国民经济核算中,住户部门的收入形成过程比较特殊。住户部门不仅是消费者,而且包括作为生产者的非公司非法人企业(如我国的个体经营单位)。这种非公司非法人企业(个体经济)的特点是:业主及其家庭成员在其中从事自营性劳动,却无须领取任何工资或报酬;其经营收入(总产出)在扣除中间消耗、固定资本消耗和生产税净额之后,剩余下来的是一个混合项目,它包括了类似于劳动者报酬和营业盈余这样的因素,但又无法明确地加以区分,只能为它设立一个专门的核算项目即“混合收入”。

    应该注意到,在中国国民核算体系中,“混合收入”是被并人劳动者报酬处理的,这使得该种意义上的“劳动者报酬”与SNA中的“雇员报酬”有所不同,因为后者不包括“混合收入”。但为简便起见,本书下面将不加区分地使用“劳动者报酬(不含混合收入)”和“雇员报酬”两个概念,且在列示有关资料时,将住户部门的“混合收入”与纯粹的“营业盈余”合在一起,与其他部门的“营业盈余”并列,以避免单独列示“混合收入”这样的特殊项目之繁。

5.财产收入

所谓“财产收入”,是指一个机构单位因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金融资产、有形非生产资产(土地和地下资源等)的使用权而获得的收入。在SNA中,财产收入分为利息、公司已分配收益(包括红利和准公司收益提取)、外国直接投资的再投资收益、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收入以及地租等类别。在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财产收入简单划分为利息、红利和土地租金三类。

(1)利息。这是指因持有存款、股票以外的证券、贷款和其他应收账款等金融资产而应获得的收入。

(2)公司已分配收益。这是指发行股票的公司向其股东分配的利润。其中,红利是指股东将资金交由公司支配而应获得的一种财产收入,它包括公司分配给股东或所有者的一切利润,不论是以现金还是以派发股形式出现,但不包括派发的奖励股(这代表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形式的自有资金的资本化)。准公司收益提取是指准法人企业业主从企业收益中提取的作为业主投资报酬的收入,实质上也是一种特殊的红利。

(3)外国直接投资留存(或再投资)收益。这是针对外国直接投资企业虚拟的财产收入流量,并未形成外商的实际财产收入。一般先将留存收益看作按外国投资者的权益比例已分配的财产收入,然后由外商将其再投资到企业中。

(4)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收入。保险专门准备金,即与人寿保险有关的为防备未决风险的精算准备金(包括分红保险单准备金、保险费预付款和未决索赔准备金等),是由保险企业持有、但属于投保人的资产。保险企业利用保险准备金购买金融资产、土地或地下资产等而获得的财产收入,应付给投保人。这就是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收入。

(5)地租,分为土地地租和地下资产地租两种。“土地地租”是指土地所有者从土地承租人那里应收取的财产收入,其形式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地下资产地租”是指地下资产所有者因出让地下资产开采权而应收取的财产收入,也称为“特许权使用费”。但有关生产资产(机器设备、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的租金以及有关无形非生产资产的“使用费”则作为购买租赁服务处理;这表明,在国民经济核算中,并非任何由财产(资产)带来的收入都属于财产收入;只有那些本身不属于营业租赁活动范畴的收入才是财产收入,生产与分配的区分在这里再次显示出重要性。据此,财产收入就被限定为由于拥有和转让金融资产、土地及其他有形非生产资产的使用权而获得的收入。

在财产收入核算中,还应注意以下问题:①财产收入作为一种要素收入,其支付来源可以是企业的营业盈余,也可以是住户的混合收入,正因如此,财产收入的分配才需要独立于“收入形成”过程,在核算上单独处理。②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借贷关系,其“租金”应视为偿还贷款和支付利息,只有利息的部分才属于出租人的财产收入(承租人的支付)。③财产收入不包括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财产“所有权”而获得的收入,如出卖土地或机器设备、抛售股票、撤销债务等,这些分别属于资本交易和金融交易的内容。④财产收入在SNA中属于初次分配范畴,而在以往的MPS中则相反,被划归收入再分配的项目,由于我国先后采用过两种不同核算模式,因此在性质上容易被混淆。

在资金流量核算中,财产收入可以是任意两个部门之间的收支流量,其分配结果是减少某一部门的收入,而增加另一部门的收入。

综合以上,增加值在通过各种形式的初次分配之后,就形成各机构单位或机构部门的“原始总收入(余额)”。用简单的公式来说明这一过程,就是式( 3-9)。原始总收入扣除固定资本消耗,就得到各部门的“原始净收入(余额)”。本国所有部门(国民经济总体)的原始总收入就是“国民总收入”,而国民经济总体的原始净收入就是“国民净收入”。这些指标已在第三章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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