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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入再分配核算
经过收入初次分配以后形成的原始收入还不是各部门可以自由支配用于消费和储蓄的收入,还需要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进行再次分配。收入再分配是指在收入初次分配的基础上通过现金或实物转移所实现的收入分配活动。与初次分配不同,收入再分配的参与者不是以生产活动参与者的身份出现的,获得再分配收入的单位或部门无须为此提供任何生产要素或生产服务。因此,再分配所形成的收入通常是一些没有对等支付的经常性无偿转移。收入再分配的结果是形成各个机构单位或机构部门的可支配总(净)收入。
1.转移收支的分类
转移是交易的一种形式,是指某一机构单位(或部门,下同)向另一机构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或资产,但不从后者那里收取任何货物、服务或资产作为相应回报的交易。换言之,转移支付是“单方面的”、“无偿的”。由转移所产生的收入和支出称为转移收支。转移收支可做以下分类:
(1)按转移目的分——经常转移与资本转移。
经常转移亦称现期转移,是指经常地和有规律地发生并会影响转移双方现期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无偿转移。经常转移主要有三种类型:与所得和财产等有关的经常税(所得税)、社会缴款和社会福利、其他各种经常转移。
资本转移是指转让资产所有权、而不涉及现期收入的转移支付。这种转移会通过减少转出方的资产、增加接受方的资产,直接影响转移双方的投资水平或财富水平。资本转移通常数额较大,发生既不经常也无规律可循。
国民经济核算中之所以要区分经常转移和资本转移,主要是因为经常转移与现期收入和消费有关,需要在收入分配和收入支配中予以反映;而资本转移因与投资和积累有关,需要在资本交易中予以反映。两者的性质和影响明显不同。但有时各部门之间(特别是在一般政府和其他部门之间)可能发生一种混合性质的转移支付,即转移的一方将其视为经常转移,而另一方则将其视为资本转移。譬如,遗产税的支付,住户可能认为是资本转移,而政府却认为是经常转移。当出现这种不一致情况时,只要明显地涉及交易某一方的资本转移,那么,就应该视其为双方的资本转移。这就是转移分类中的“资本转移优先”原则:交易只要涉及资产所有权的转移或与某一交易者的资产增减有关,就是资本转移,否则就是经常转移。
(2)按转移形式分——现金转移与实物转移。
现金转移的具体形式就是“现金”(这里特指通货或可转让存款);实物转移的具体形式则可以是货物、服务、其他非金融资产或“现金”以外的其他金融资产。无论经常或是资本转移,都存在着现金转移与实物转移的区分。
实物转移和现金转移的核算记录方式不同。现金转移只须一次性地记录为经常转移或资本转移即可,而实物转移则要视为两次交易进行记录(改变交易流程)。例如,机构单位甲将一定数额的普通货物或机器设备无偿提供给机构单位乙,其具体记录方法应为:首先,虚拟一笔甲单位向乙单位提供的等额现金转移;然后,再记录一笔乙单位从甲单位购买了相应货物。这些购买可根据所提供实物的具体类别相应记录为乙单位的消费或资本形成。
2.收入再分配的主要项目
(1)收入税(直接税)。
收入税也称直接税,是指对各种初次分配收入(如工资、奖金、利润、分红等)、有关财产项目以及其他对象所征收的税赋。它由纳税人实际负担,通常不能转嫁。收入税包括所得税、财产税和其他经常税三种。
①所得税。包括对居民或个体经济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对公司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如公司利润税),以及各种资本收益税和博彩税等。
②财产税。这是根据各机构单位拥有的财产或净值数额定期征收(通常是每年一次)的税目,包括对土地和房屋征收的房地产税、对公司企业的资产净值征收的资产税(或净值税),以及对其他贵重物品(珠宝和古董等象征财富的资产)征收的财产税。
③其他经常税。这些税收通常也是定期征收的,常见的税目种类有:对住户或居民个人征收的人头税,对居民个人(而非企业)征收的车船牌照税、枪支执照税、护照费、诉讼费、机场建设费,以及对特定项目征收的个人支出税(如消费税),等等。
(2)社会福利和社会缴款。
社会福利是指为了维持居民当前和未来的福利而在机构单位之间发生的经常转移,其收入方是住户部门,而支出方则是政府(或企业等)。社会福利包括社会保险福利和社会援助福利两种类型,前者以社会缴款为基础或前提。
①社会保险(保障)福利和社会缴款。“社会保险(保障)福利”主要是由政府通过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障计划)向居民提供的福利,此外还有一些由企业或社团举办的“社会保险计划”。属于社会保险福利的项目主要有失业金、退休金、养恤金、抚恤金以及医疗卫生保险等。居民获得社会保险福利须事先支付“社会缴款”,这一点与商业保险类似。但与投保人自愿参与的商业保险不同,社会保险通常是强制性的;在国民经济核算中,社会保险不是生产活动,故有关收支均作为收入再分配处理,商业保险则是生产活动。23年高级统计师报名时间 高级统计师考试教材 高级统计实务教材 统计时政热点 统计师辅导 高级统计师历年真题 高级统计师押题密卷 购买点图片
社会缴款有直接和间接之分,SNA据此将其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雇主的实际社会缴款,是指雇主为使其雇员能够享受社会福利而向社会保险基金或自主养恤基金等缴纳的款项。由于雇主实际社会缴款是为雇员的利益而支付的,因此这笔缴款应先虚拟为雇员报酬,再记录为雇员的社会缴款。这在核算处理上一般称作“改变交易流程”。
·雇员社会缴款,是指雇员向社会保障基金和私营基金的社会保险计划所支付的社会缴款。
·自我雇佣者的社会缴款,是指不构成雇员的人及自我雇佣者(雇主或自营劳动者)为其自身的利益所缴纳的社会缴款。
社会保险缴款的资金流向是由住户部门流往政府、金融和非金融等部门,而社会保险福利的资金流向则相反。这一转移过程使各部门的收入此消彼长。
②社会援助(救济)福利。这是指在社会保险计划之外由政府部门或非营利机构向住户支付的经常转移,无须以居民事先支付社会缴款为前提。而且,社会援助的运作通常没有像社会保险那样严密、完整的组织和计划。属于社会救济福利的项目主要有政府及其他各单位对居民提供的各种困难补助、梦题库版权所有,救济金、助学金、免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等。
在现实生活中,社会援助或救济既可以是现金形式的,也可以是实物形式的。但在国民核算中,所谓“社会援助福利”仅限于现金形式的转移,其资金流向一般是由政府部门或私人非营利部门流往住户部门。至于实物形式的社会援助和救济,则须作为“实物社会转移”或“实物再分配”单独考察,它们只是一种分析上的补充,并不影响国民收入分配的基本总量。
(3)其他经常转移。
其他经常转移具体包括:政府部门内不同级单位之间的经常转移(如经常性的财政上缴和下拨),本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之间的经常转移(如提供的援助、捐赠,缴纳的会费等),以及不同机构单位之间发生的其他经常转移(如侨汇等)。SNA对此设立了五个具体项目:非寿险保费净额、非寿险索赔、一般政府间的经常转移、国际间的经常合作、其他经常转移。在我国,其他经常转移项目可能涉及各种财政拨款,如行政管理费、国防和武装警察部队经费、科教文化事业经费、社会福利事业费、城市维护和环境保护费等,但财政拨款中用于积累的部分不是经常转移,应予扣除。
综上所述,原始收入在通过各种形式的再分配之后,就形成各机构单位或机构部门的“可支配收入”。用公式来说明这一过程,就是式(3-14)。可支配总收入扣除固定资本消耗,就得到各部门的“可支配净收入”。本国所有部门(国民经济总体)的可支配总(净)收入就是“国民可支配总收入”或“国民可支配净收入”。这些指标也已在第三章介绍。
三、收入支配(使用)核算
1.收入支配及其核算的含义
收入支配(或收入使用)就是指有关部门运用其可支配收入满足消费需要和形成储蓄的过程。国民经济生产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为居民个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各种最终消费的货物和服务。只有将可支配收入用来购买这些货物和服务,生产活动的目的才能得以实现。但是,可支配收入不可能全部用于当期的最终消费支出,必须留下一部分收入,用于满足当期的非金融投资需要或未来时期的各种需要,该部分未被消费掉的收入就是储蓄。因此,收入支配过程在经济学上就表现为:收入-消费=储蓄;其核心问题则是关于最终消费的核算。
依据各机构部门的职能分工和行为特征,金融公司和非金融企业部门不存在最终消费。因此,收入支配核算旨在系统反映和描述住户、政府部门以及私人非营利服务部门如何将其可支配收入在最终消费和储蓄之间进行配置,并测算其最终消费支出、实际最终消费以及储蓄的总量和结构。
社会产品包括各种货物和服务。有些货物和服务既可以作为中间使用,也可以作为最终消费。例如,同样是电力,生产过程中的耗电是中间使用,而居民生活中的耗电则是最终消费;同样是客运服务,居民个人以雇员身份外出办事所享用的客运服务是中间使用,而居民个人外出旅游享用的客运服务则是最终消费。要准确地核算最终消费,必须就享用的货物和服务的目的做出明确区分,以避免混淆,不重不漏。一般而言,供中间使用的货物和服务属于生产核算的对象,而当期积累下来用于增加财产以扩大生产规模的货物则属于资本交易核算的对象,只有用于满足居民个人和社会公众当期最终消费需要的货物和服务才是消费核算的对象,它们在核算上的归属分别是中间消耗、资本形成和最终消费。为此,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2.收入支配核算应注意的问题
鉴于消费核算在收入支配核算中所处的核心地位,这里需要特别说明计算最终消费指标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1)居民消费应该包括一般耐用消费品的内容。居民购买的耐用消费品(如车辆、家电和家具等)并不完全用于满足当前的需要,但在核算上通常都将其全部列入核算期的居民消费。
(2)居民消费应该包括自有住房的虚拟服务价值。居民建造或购置住房是一种投资行为(因为自有住房服务是一种生产活动),相应的资本形成不能作为消费支出。但产出计量中已经包含了居民自有住房的虚拟产出(同时也计入了居民收入),根据平衡原则,相应的“虚拟房租”也应作为居民消费来处理。
(3)居民消费应该包括自产自用产品和实物劳动报酬。这也是国民核算平衡原则的要求。但实物劳动报酬不应包括因工作需要而提供给员工的货物和服务(如工作服和公车服务等),这些属于中间消耗,不能计人居民的收入和消费。
(4)居民消费还应该包括他们支付的金融中介服务费和保险服务费等费用。理论上说,通过适当分解利息收支和保险收支可以得到这些服务费用。但实际核算时,常常被忽略不计。
(5)政府部门和私人非营利机构的服务产出在使用上都属于消费。但是,其中由住户实际支付了服务费用的部分应该计人居民的消费支出,余下的部分才是政府部门或私人非营利服务部门的消费支出;另一方面,政府部门或私人非营利服务部门的这些消费支出并不都是它们自身的实际最终消费(公共服务),其中还包括了对住户部门提供的个人服务(实物转移)。这里所谓“实际最终消费”是指消费者实际获得的货物和服务的价值,不考虑获得的货物和服务是否来自于自己的支出,也即以消费对象的实际获得为标准来定义消费。
(6)由政府部门或私人非营利服务部门付款购买、然后直接提供给住户的货物和服务,都应作为政府部门或私人非营利服务部门的最终消费支出;此外,还应作为对住户部门的现期实物社会转移或实物再分配处理。
住户、政府和私人非营利机构部门的最终消费支出之和,就是“国民总消费”,它表明整个国民经济的消费规模和水平。其中,“居民消费”具有特别重要的分析意义。
二、收入再分配核算
经过收入初次分配以后形成的原始收入还不是各部门可以自由支配用于消费和储蓄的收入,还需要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进行再次分配。收入再分配是指在收入初次分配的基础上通过现金或实物转移所实现的收入分配活动。与初次分配不同,收入再分配的参与者不是以生产活动参与者的身份出现的,获得再分配收入的单位或部门无须为此提供任何生产要素或生产服务。因此,再分配所形成的收入通常是一些没有对等支付的经常性无偿转移。收入再分配的结果是形成各个机构单位或机构部门的可支配总(净)收入。
1.转移收支的分类
转移是交易的一种形式,是指某一机构单位(或部门,下同)向另一机构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或资产,但不从后者那里收取任何货物、服务或资产作为相应回报的交易。换言之,转移支付是“单方面的”、“无偿的”。由转移所产生的收入和支出称为转移收支。转移收支可做以下分类:
(1)按转移目的分——经常转移与资本转移。
经常转移亦称现期转移,是指经常地和有规律地发生并会影响转移双方现期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无偿转移。经常转移主要有三种类型:与所得和财产等有关的经常税(所得税)、社会缴款和社会福利、其他各种经常转移。
资本转移是指转让资产所有权、而不涉及现期收入的转移支付。这种转移会通过减少转出方的资产、增加接受方的资产,直接影响转移双方的投资水平或财富水平。资本转移通常数额较大,发生既不经常也无规律可循。
国民经济核算中之所以要区分经常转移和资本转移,主要是因为经常转移与现期收入和消费有关,需要在收入分配和收入支配中予以反映;而资本转移因与投资和积累有关,需要在资本交易中予以反映。两者的性质和影响明显不同。但有时各部门之间(特别是在一般政府和其他部门之间)可能发生一种混合性质的转移支付,即转移的一方将其视为经常转移,而另一方则将其视为资本转移。譬如,遗产税的支付,住户可能认为是资本转移,而政府却认为是经常转移。当出现这种不一致情况时,只要明显地涉及交易某一方的资本转移,那么,就应该视其为双方的资本转移。这就是转移分类中的“资本转移优先”原则:交易只要涉及资产所有权的转移或与某一交易者的资产增减有关,就是资本转移,否则就是经常转移。
(2)按转移形式分——现金转移与实物转移。
现金转移的具体形式就是“现金”(这里特指通货或可转让存款);实物转移的具体形式则可以是货物、服务、其他非金融资产或“现金”以外的其他金融资产。无论经常或是资本转移,都存在着现金转移与实物转移的区分。
实物转移和现金转移的核算记录方式不同。现金转移只须一次性地记录为经常转移或资本转移即可,而实物转移则要视为两次交易进行记录(改变交易流程)。例如,机构单位甲将一定数额的普通货物或机器设备无偿提供给机构单位乙,其具体记录方法应为:首先,虚拟一笔甲单位向乙单位提供的等额现金转移;然后,再记录一笔乙单位从甲单位购买了相应货物。这些购买可根据所提供实物的具体类别相应记录为乙单位的消费或资本形成。
2.收入再分配的主要项目
(1)收入税(直接税)。
收入税也称直接税,是指对各种初次分配收入(如工资、奖金、利润、分红等)、有关财产项目以及其他对象所征收的税赋。它由纳税人实际负担,通常不能转嫁。收入税包括所得税、财产税和其他经常税三种。
①所得税。包括对居民或个体经济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对公司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如公司利润税),以及各种资本收益税和博彩税等。
②财产税。这是根据各机构单位拥有的财产或净值数额定期征收(通常是每年一次)的税目,包括对土地和房屋征收的房地产税、对公司企业的资产净值征收的资产税(或净值税),以及对其他贵重物品(珠宝和古董等象征财富的资产)征收的财产税。
③其他经常税。这些税收通常也是定期征收的,常见的税目种类有:对住户或居民个人征收的人头税,对居民个人(而非企业)征收的车船牌照税、枪支执照税、护照费、诉讼费、机场建设费,以及对特定项目征收的个人支出税(如消费税),等等。
(2)社会福利和社会缴款。
社会福利是指为了维持居民当前和未来的福利而在机构单位之间发生的经常转移,其收入方是住户部门,而支出方则是政府(或企业等)。社会福利包括社会保险福利和社会援助福利两种类型,前者以社会缴款为基础或前提。
①社会保险(保障)福利和社会缴款。“社会保险(保障)福利”主要是由政府通过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障计划)向居民提供的福利,此外还有一些由企业或社团举办的“社会保险计划”。属于社会保险福利的项目主要有失业金、退休金、养恤金、抚恤金以及医疗卫生保险等。居民获得社会保险福利须事先支付“社会缴款”,这一点与商业保险类似。但与投保人自愿参与的商业保险不同,社会保险通常是强制性的;在国民经济核算中,社会保险不是生产活动,故有关收支均作为收入再分配处理,商业保险则是生产活动。23年高级统计师报名时间 高级统计师考试教材 高级统计实务教材 统计时政热点 统计师辅导 高级统计师历年真题 高级统计师押题密卷 购买点图片
社会缴款有直接和间接之分,SNA据此将其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雇主的实际社会缴款,是指雇主为使其雇员能够享受社会福利而向社会保险基金或自主养恤基金等缴纳的款项。由于雇主实际社会缴款是为雇员的利益而支付的,因此这笔缴款应先虚拟为雇员报酬,再记录为雇员的社会缴款。这在核算处理上一般称作“改变交易流程”。
·雇员社会缴款,是指雇员向社会保障基金和私营基金的社会保险计划所支付的社会缴款。
·自我雇佣者的社会缴款,是指不构成雇员的人及自我雇佣者(雇主或自营劳动者)为其自身的利益所缴纳的社会缴款。
社会保险缴款的资金流向是由住户部门流往政府、金融和非金融等部门,而社会保险福利的资金流向则相反。这一转移过程使各部门的收入此消彼长。
②社会援助(救济)福利。这是指在社会保险计划之外由政府部门或非营利机构向住户支付的经常转移,无须以居民事先支付社会缴款为前提。而且,社会援助的运作通常没有像社会保险那样严密、完整的组织和计划。属于社会救济福利的项目主要有政府及其他各单位对居民提供的各种困难补助、梦题库版权所有,救济金、助学金、免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等。
在现实生活中,社会援助或救济既可以是现金形式的,也可以是实物形式的。但在国民核算中,所谓“社会援助福利”仅限于现金形式的转移,其资金流向一般是由政府部门或私人非营利部门流往住户部门。至于实物形式的社会援助和救济,则须作为“实物社会转移”或“实物再分配”单独考察,它们只是一种分析上的补充,并不影响国民收入分配的基本总量。
(3)其他经常转移。
其他经常转移具体包括:政府部门内不同级单位之间的经常转移(如经常性的财政上缴和下拨),本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之间的经常转移(如提供的援助、捐赠,缴纳的会费等),以及不同机构单位之间发生的其他经常转移(如侨汇等)。SNA对此设立了五个具体项目:非寿险保费净额、非寿险索赔、一般政府间的经常转移、国际间的经常合作、其他经常转移。在我国,其他经常转移项目可能涉及各种财政拨款,如行政管理费、国防和武装警察部队经费、科教文化事业经费、社会福利事业费、城市维护和环境保护费等,但财政拨款中用于积累的部分不是经常转移,应予扣除。
综上所述,原始收入在通过各种形式的再分配之后,就形成各机构单位或机构部门的“可支配收入”。用公式来说明这一过程,就是式(3-14)。可支配总收入扣除固定资本消耗,就得到各部门的“可支配净收入”。本国所有部门(国民经济总体)的可支配总(净)收入就是“国民可支配总收入”或“国民可支配净收入”。这些指标也已在第三章介绍。
三、收入支配(使用)核算
1.收入支配及其核算的含义
收入支配(或收入使用)就是指有关部门运用其可支配收入满足消费需要和形成储蓄的过程。国民经济生产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为居民个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各种最终消费的货物和服务。只有将可支配收入用来购买这些货物和服务,生产活动的目的才能得以实现。但是,可支配收入不可能全部用于当期的最终消费支出,必须留下一部分收入,用于满足当期的非金融投资需要或未来时期的各种需要,该部分未被消费掉的收入就是储蓄。因此,收入支配过程在经济学上就表现为:收入-消费=储蓄;其核心问题则是关于最终消费的核算。
依据各机构部门的职能分工和行为特征,金融公司和非金融企业部门不存在最终消费。因此,收入支配核算旨在系统反映和描述住户、政府部门以及私人非营利服务部门如何将其可支配收入在最终消费和储蓄之间进行配置,并测算其最终消费支出、实际最终消费以及储蓄的总量和结构。
社会产品包括各种货物和服务。有些货物和服务既可以作为中间使用,也可以作为最终消费。例如,同样是电力,生产过程中的耗电是中间使用,而居民生活中的耗电则是最终消费;同样是客运服务,居民个人以雇员身份外出办事所享用的客运服务是中间使用,而居民个人外出旅游享用的客运服务则是最终消费。要准确地核算最终消费,必须就享用的货物和服务的目的做出明确区分,以避免混淆,不重不漏。一般而言,供中间使用的货物和服务属于生产核算的对象,而当期积累下来用于增加财产以扩大生产规模的货物则属于资本交易核算的对象,只有用于满足居民个人和社会公众当期最终消费需要的货物和服务才是消费核算的对象,它们在核算上的归属分别是中间消耗、资本形成和最终消费。为此,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2.收入支配核算应注意的问题
鉴于消费核算在收入支配核算中所处的核心地位,这里需要特别说明计算最终消费指标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1)居民消费应该包括一般耐用消费品的内容。居民购买的耐用消费品(如车辆、家电和家具等)并不完全用于满足当前的需要,但在核算上通常都将其全部列入核算期的居民消费。
(2)居民消费应该包括自有住房的虚拟服务价值。居民建造或购置住房是一种投资行为(因为自有住房服务是一种生产活动),相应的资本形成不能作为消费支出。但产出计量中已经包含了居民自有住房的虚拟产出(同时也计入了居民收入),根据平衡原则,相应的“虚拟房租”也应作为居民消费来处理。
(3)居民消费应该包括自产自用产品和实物劳动报酬。这也是国民核算平衡原则的要求。但实物劳动报酬不应包括因工作需要而提供给员工的货物和服务(如工作服和公车服务等),这些属于中间消耗,不能计人居民的收入和消费。
(4)居民消费还应该包括他们支付的金融中介服务费和保险服务费等费用。理论上说,通过适当分解利息收支和保险收支可以得到这些服务费用。但实际核算时,常常被忽略不计。
(5)政府部门和私人非营利机构的服务产出在使用上都属于消费。但是,其中由住户实际支付了服务费用的部分应该计人居民的消费支出,余下的部分才是政府部门或私人非营利服务部门的消费支出;另一方面,政府部门或私人非营利服务部门的这些消费支出并不都是它们自身的实际最终消费(公共服务),其中还包括了对住户部门提供的个人服务(实物转移)。这里所谓“实际最终消费”是指消费者实际获得的货物和服务的价值,不考虑获得的货物和服务是否来自于自己的支出,也即以消费对象的实际获得为标准来定义消费。
(6)由政府部门或私人非营利服务部门付款购买、然后直接提供给住户的货物和服务,都应作为政府部门或私人非营利服务部门的最终消费支出;此外,还应作为对住户部门的现期实物社会转移或实物再分配处理。
住户、政府和私人非营利机构部门的最终消费支出之和,就是“国民总消费”,它表明整个国民经济的消费规模和水平。其中,“居民消费”具有特别重要的分析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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