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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统计专业职称申报条件

更新日期:2025/11/21 17:53:30

重庆市统计专业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 16 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优化重庆市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路径,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统计队伍,结合重庆统计事业发展要求和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统计专业技术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

第三条  助理统计师和统计师职称采取考试的评价办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考试合格方可取得相应资格。高级统计师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正高级统计师职称采取评审方式,通过评委会评审后取得。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本地区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


员。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可以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五条  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的中级、高级职称,可依据规定学历资历和能力业绩条件,分别申报高级统计师、正高级统计师职称。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统计专业职称,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三)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才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在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章   高级统计师申报条件

第八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2 年;或具备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职称后,在基层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10 年。

第九条  申报高级统计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和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

2.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统计师及其他统计工作人员完成拟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等任务。有较为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能为生产经营活动、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或咨询。

3.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较高水平的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报告或较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等。能够对社会经济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分析和预测。

4.为加强本领域统计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经济效益起到积极作用。能够指导培养中、初级统计专业人才。


(二)业绩成果

取得现职称以来,业绩、成果需满足具备下列条件之三(其中第 1—6 项必须具备 1 项):

1.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设计 1 项省级以上或者 2 项地(市)级统计调查方案。

2.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实施 1 项国家级或 2 项省级或 3 项地(市)级统计调查项目;或者在县级以上机构、事业单位,小型规模以上企业组织实施 5 项统计调查项目。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组织开展 1 次省级统计部门负责的大型统计活动。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编辑 1 本(年)全国、全行业(部门)或 2 本(年)省级或 3 本(年)地(市)级或 4 本(年)县级统计资料,或 5 本小型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资料。

5.在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中业绩突出,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 1 次或被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 2 次。县级以下申报人员,被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 1 次。

6.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 1 项省级以上或者 2 项地(市)级科研项目。

7.研究成果、调查报告、统计分析、政策建议等,被省级党委政府、国家部委采纳 1 项,或被地(市)级党委政府、省级行


业主管部门采纳 2 项,或被县级党委政府、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 3 项,或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1 次,或在省级以上内部刊物上发表 5 篇。

8.获得省级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 1 项或三等奖以上 2 项;或获得地(市)级专业奖项一等奖 2 项或二等奖以上 3 项;或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奖励 4 项。

9. 出版著作、译著、教材(本人撰写不少于 5 万字)

10.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1 篇;或者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 6 篇,或在省级统计主管部门内刊上发表论文 6 篇。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任职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统计工作满 2 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统计师: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1 项或省级科研项目(课题)2 项。

2.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专业奖项三等奖以上 1 项,或省级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 2 项或三等奖以上 3 项。

第五章   正高级统计师申报条件

第十条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具有大学专科


毕业学历,在小微企业、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10 年。

第十一条  申报正高级统计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熟练掌握系统的统计知识,理论功底深厚,业务知识丰富。掌握统计发展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

2.在统计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统计人才培养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

3.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高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或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能够对统计理论、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

4.组织完成统计理论、改革、技术等方面调查研究和课题设计,独立指导解决本领域关键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二)业绩成果

取得现职称以来,业绩、成果需满足具备下列条件中之三(其中第 1—6 项必须具备 1 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制定 1 项国家级或 1 项省级和 1项地(市)级或 3 项地(市)级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调查方案。


2.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实施 2 项国家级或 3 项省级或 4 项地(市)级或 1 项国家级和 1 项省级和 1 项地(市)级统计调查项目;或者在县级以上机构、事业单位, 中型规模以上企业组织实施 5 项统计调查项目。

3.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编辑 2 本(年)全国、全行业(部门)或 3 本省级或 4 本(年)地(市)级或 5 本(年)县级统计资料,或 5 本中型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资料。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组织开展 1 次国家级或 2 次省级统计部门负责的大型统计活动。

5.在省级以上行政部门或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组织的专项工作会议(学术活动或科普活动)或在省级以上行业学(协)会主办的学术会议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作专题报告 2 次。

6.在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中,业绩突出,被国家部(委)评为先进个人 1 次,或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 2次,或被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 3 次以上。县级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被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 2 次。

7.因专业工作业绩显著,入选省(部)级行业领军人才称号。

8.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 1 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或完成 2 项以上省级科研项目(课题),或主持完成 4项地(市)级科研项目(课题)。


9.研究成果、调查报告、统计分析、政策建议等,被省级党委政府、国家部委采纳 1 项和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 1 项,或被地(市)级党委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 3 项,或被县级党委政府、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 4 项,或得到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2 次,或在省(部)级内部刊物上发表 6 篇。

10.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工作成果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 1 项,或获省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 2 项,或获地(市)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3 项。

11.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2 篇;或者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 7 篇,或在省级统计主管部门内刊(如:《重庆统计》)上发表论文 7 篇。

12.公开出版著作、译著、教材(本人撰写 8 万字以上)。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任职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从事统计工作满2 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统计师:

1.主持国家重大(重点)课题 1 项以上或主持省级以上重大(重点)课题 2 项以上。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获国家级专业奖项一等奖,或省级专业奖项一等奖以上 2 次或二等奖以上 3 次。


3.出版专业著作、译著、教材 2 部(本人撰写 20 万字以上);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5 篇,其中中文核心期刊发表 3 篇;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被 SCI 或 SSCI 或 ESCI 或 EI 等收录 2 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有关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冠以“ 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均为任现有职称以来取得,且与本专业相近相关。

(三)本条件中凡业绩、成果数量条件均包含本数及以上。

(四)本条件中凡冠以“主要参加者”、“主要完成人”,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国家级为排名前 5、省级为排名前 5、企业为排名前 3 的参与者。

(五)本条件中有关“从事统计工作”的年限截止日期为申报评审当年度 12 月 31  日前。

(六)本条件中的国家级统计调查方案(项目)是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设立的专项机构, 国家部(委)发布的统计调查方案(项目);省级统计调查方案(项目)是指以省级党委、政府设立的专项机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统计调查方案(项目);地(市)级统计调查方案(项目)是指以地(市)级党委、政府名义设立的专项机构,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统计调查


方案(项目)。

(七)本条件中的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部(委)下达的项目;省级科研项目(课题)是指省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地(市)级科研项目(课题)是指以地(市)级党委、政府名义设立的专项机构,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

(八)本条件中的国家级奖项是指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授予的行业相关奖项;省级奖项是指省级党委、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授予的行业相关奖项;地(市)级奖项是指地(市)级党委、政府,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授予的奖项 。

(九)本条件中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或排名前 2 的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 CN 学术期刊或国际标准刊号 ISSN(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十)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十一)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译著、教材是指本专业,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 ISBN 并公开出版的著作、译著、教材。

(十二)企业规模划分参照现行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十三)统计资料是指统计部门或单位进行工作所搜集、整理、编制并刊印发行的各类统计数据资料。

第十三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件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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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统计专业职称申报条件

更新日期:2025/11/21 17:53:30

重庆市统计专业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 16 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优化重庆市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路径,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统计队伍,结合重庆统计事业发展要求和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统计专业技术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

第三条  助理统计师和统计师职称采取考试的评价办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考试合格方可取得相应资格。高级统计师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正高级统计师职称采取评审方式,通过评委会评审后取得。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本地区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


员。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可以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五条  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的中级、高级职称,可依据规定学历资历和能力业绩条件,分别申报高级统计师、正高级统计师职称。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统计专业职称,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三)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才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在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章   高级统计师申报条件

第八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2 年;或具备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职称后,在基层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10 年。

第九条  申报高级统计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和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

2.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统计师及其他统计工作人员完成拟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等任务。有较为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能为生产经营活动、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或咨询。

3.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较高水平的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报告或较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等。能够对社会经济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分析和预测。

4.为加强本领域统计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经济效益起到积极作用。能够指导培养中、初级统计专业人才。


(二)业绩成果

取得现职称以来,业绩、成果需满足具备下列条件之三(其中第 1—6 项必须具备 1 项):

1.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设计 1 项省级以上或者 2 项地(市)级统计调查方案。

2.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实施 1 项国家级或 2 项省级或 3 项地(市)级统计调查项目;或者在县级以上机构、事业单位,小型规模以上企业组织实施 5 项统计调查项目。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组织开展 1 次省级统计部门负责的大型统计活动。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编辑 1 本(年)全国、全行业(部门)或 2 本(年)省级或 3 本(年)地(市)级或 4 本(年)县级统计资料,或 5 本小型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资料。

5.在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中业绩突出,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 1 次或被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 2 次。县级以下申报人员,被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 1 次。

6.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 1 项省级以上或者 2 项地(市)级科研项目。

7.研究成果、调查报告、统计分析、政策建议等,被省级党委政府、国家部委采纳 1 项,或被地(市)级党委政府、省级行


业主管部门采纳 2 项,或被县级党委政府、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 3 项,或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1 次,或在省级以上内部刊物上发表 5 篇。

8.获得省级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 1 项或三等奖以上 2 项;或获得地(市)级专业奖项一等奖 2 项或二等奖以上 3 项;或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奖励 4 项。

9. 出版著作、译著、教材(本人撰写不少于 5 万字)

10.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1 篇;或者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 6 篇,或在省级统计主管部门内刊上发表论文 6 篇。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任职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统计工作满 2 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统计师: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1 项或省级科研项目(课题)2 项。

2.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专业奖项三等奖以上 1 项,或省级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 2 项或三等奖以上 3 项。

第五章   正高级统计师申报条件

第十条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具有大学专科


毕业学历,在小微企业、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10 年。

第十一条  申报正高级统计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熟练掌握系统的统计知识,理论功底深厚,业务知识丰富。掌握统计发展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

2.在统计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统计人才培养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

3.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高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或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能够对统计理论、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

4.组织完成统计理论、改革、技术等方面调查研究和课题设计,独立指导解决本领域关键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二)业绩成果

取得现职称以来,业绩、成果需满足具备下列条件中之三(其中第 1—6 项必须具备 1 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制定 1 项国家级或 1 项省级和 1项地(市)级或 3 项地(市)级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调查方案。


2.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实施 2 项国家级或 3 项省级或 4 项地(市)级或 1 项国家级和 1 项省级和 1 项地(市)级统计调查项目;或者在县级以上机构、事业单位, 中型规模以上企业组织实施 5 项统计调查项目。

3.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编辑 2 本(年)全国、全行业(部门)或 3 本省级或 4 本(年)地(市)级或 5 本(年)县级统计资料,或 5 本中型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资料。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组织开展 1 次国家级或 2 次省级统计部门负责的大型统计活动。

5.在省级以上行政部门或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组织的专项工作会议(学术活动或科普活动)或在省级以上行业学(协)会主办的学术会议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作专题报告 2 次。

6.在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中,业绩突出,被国家部(委)评为先进个人 1 次,或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 2次,或被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 3 次以上。县级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被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 2 次。

7.因专业工作业绩显著,入选省(部)级行业领军人才称号。

8.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 1 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或完成 2 项以上省级科研项目(课题),或主持完成 4项地(市)级科研项目(课题)。


9.研究成果、调查报告、统计分析、政策建议等,被省级党委政府、国家部委采纳 1 项和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 1 项,或被地(市)级党委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 3 项,或被县级党委政府、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 4 项,或得到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2 次,或在省(部)级内部刊物上发表 6 篇。

10.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工作成果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 1 项,或获省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 2 项,或获地(市)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3 项。

11.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2 篇;或者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 7 篇,或在省级统计主管部门内刊(如:《重庆统计》)上发表论文 7 篇。

12.公开出版著作、译著、教材(本人撰写 8 万字以上)。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任职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从事统计工作满2 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统计师:

1.主持国家重大(重点)课题 1 项以上或主持省级以上重大(重点)课题 2 项以上。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获国家级专业奖项一等奖,或省级专业奖项一等奖以上 2 次或二等奖以上 3 次。


3.出版专业著作、译著、教材 2 部(本人撰写 20 万字以上);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5 篇,其中中文核心期刊发表 3 篇;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被 SCI 或 SSCI 或 ESCI 或 EI 等收录 2 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有关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冠以“ 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均为任现有职称以来取得,且与本专业相近相关。

(三)本条件中凡业绩、成果数量条件均包含本数及以上。

(四)本条件中凡冠以“主要参加者”、“主要完成人”,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国家级为排名前 5、省级为排名前 5、企业为排名前 3 的参与者。

(五)本条件中有关“从事统计工作”的年限截止日期为申报评审当年度 12 月 31  日前。

(六)本条件中的国家级统计调查方案(项目)是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设立的专项机构, 国家部(委)发布的统计调查方案(项目);省级统计调查方案(项目)是指以省级党委、政府设立的专项机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统计调查方案(项目);地(市)级统计调查方案(项目)是指以地(市)级党委、政府名义设立的专项机构,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统计调查


方案(项目)。

(七)本条件中的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部(委)下达的项目;省级科研项目(课题)是指省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地(市)级科研项目(课题)是指以地(市)级党委、政府名义设立的专项机构,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

(八)本条件中的国家级奖项是指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授予的行业相关奖项;省级奖项是指省级党委、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授予的行业相关奖项;地(市)级奖项是指地(市)级党委、政府,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授予的奖项 。

(九)本条件中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或排名前 2 的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 CN 学术期刊或国际标准刊号 ISSN(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十)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十一)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译著、教材是指本专业,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 ISBN 并公开出版的著作、译著、教材。

(十二)企业规模划分参照现行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十三)统计资料是指统计部门或单位进行工作所搜集、整理、编制并刊印发行的各类统计数据资料。

第十三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件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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