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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更新日期:2025/11/21 17:43:05

附件2

山东省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我省统计系列职称改革相关要求,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统计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统计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高级统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凡申请参加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在有效期内方可参加职称评审。

第四条  坚持 “破四唯”与 “立新标”并举,推行代表作制度,统计理论文章、分析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调查方案、发展规划等,均可作为代表作,重点考察成果质量。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 二)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六条  任职条件

( 一)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和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

( 二)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统计师及其他统计工作人员完成拟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等任务。有较为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能为生产经营活动、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或咨询。

( 三)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较高水平的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报告或较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等。 能够对社会经济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分析和预测。

( 四)为加强本领域统计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经济效益起到积极作用。 能够指导培养中、初级统计专业人才。


第七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相关工作满 10 年,且近 5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相关工作满 5 年,且近 5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取得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相关工作满 2 年,且近 2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 二)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 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

具有其他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从事统计相关工作满 2 年,可以视作符合上述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

取得正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符合高级统计师职称申报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可直接报名参加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评审条件包括专业工作经历、工作业绩成果、统计

研究成果三个方面。

第九条  专业工作经历


取得统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制定市级及以上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调查方案或主持制定大中型企业的大型统计调查方案2 项以上并组织实施。

( 二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实施 1 项以上国家级、2项以上省级或 3 项以上市级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项目;或者在县级机构、 乡镇、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5 项以上国家、上级下达或者自行设计的统计调查项目。

( 三)组织编辑 3 本(年)以上省级统计资料,或 4 本(年)以上市级统计资料,或 5 本(年) 以上县级、企事业单位统计资料。

(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 1 项以上国家级或省部级、或 2 项以上市厅级、或 3 项以上市级统计或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统计及相关业务研究课题, 已结题验收。

第十条  工作业绩成果

取得统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撰写的统计分析、行业分析等研究报告为准确判断形势、科学制定政策提供咨询建议,被市厅级及以上领导批示 1 次以上,或被县级领导批示 2 次以上,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解决统计工作重大疑难问题,统计研究成果和应用、政策性意见建议被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


采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实施国家布置的大型普查、调查项目,取得显著成效,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或统计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得 4 次以上统计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能力业绩认可。

( 四)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展的统计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制定形成一套系统、完整的统计工作制度并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  统计研究成果

取得统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有国际标准刊号( ISSN)的报刊上发表 2 篇以上独立完成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统计或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

(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开发统计模型或创新统计技术方法,被市厅级以上单位正式采用或推广。

( 三)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统计专项调查报告、统计分析报告或立项研究报告等,在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的竞赛类活动(统计建模、统计分析、统计科研课题等,下同)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在山东省统计局组织开展的竞赛类活动中获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2 次以上,或在市级统计局组织开展的竞赛类活动中获得一等奖 3 次以上。

( 四)其他能体现申报人员主要学术贡献、在行业领域具有


重大影响、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包括国际国内重要学术会议宣读的交流论文(有入选证明或结集公开出版)、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 已颁布实施)、地方标准( 已颁布实施)、发展规划等代表作(需附具体成果说明)。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取得统计师或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考评。

(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 二)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 三)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统计科研课题 2 项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资历年限及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评审年度当年的 12 月 31 日。

第十四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以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 一)凡冠有 “ 以上” 的,均含本数量级;

( 二 )“市级”均指设区的市,不含县级市;

( 三)“主持”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项目或课题的全面工作,一般列项目或课题完成人第一位;“主要参加者”指项目或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应排前三位。

( 四)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局等。市厅级:市是指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局、委、办等。

( 五)本标准条件中的表彰,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各类评比表彰活动。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评审依据。

( 六)业绩成果和竞赛活动的获奖均指授予个人的, 以奖励证书或相关部门正式红头文件为依据,不含授予单位(部门)的相关奖项。

(七)本标准条件中的课题一般是指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正式确定的年度或阶段性重点研究课题等。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的项目、课题,不予认定。承担完成的课题一般以最终成果或结项证书等材料为认定依据。

( 八)企业规模标准参见《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2017)〉的通知》( 国统字〔2017〕213 号)。


(九)本标准条件中的报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公开并定期出版发行的刊物, 以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查询结果为准,不含增刊、专刊、临刊、 电子刊等。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自 2026 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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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更新日期:2025/11/21 17:43:05

附件2

山东省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我省统计系列职称改革相关要求,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统计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统计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高级统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凡申请参加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在有效期内方可参加职称评审。

第四条  坚持 “破四唯”与 “立新标”并举,推行代表作制度,统计理论文章、分析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调查方案、发展规划等,均可作为代表作,重点考察成果质量。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 二)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六条  任职条件

( 一)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和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

( 二)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统计师及其他统计工作人员完成拟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等任务。有较为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能为生产经营活动、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或咨询。

( 三)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较高水平的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报告或较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等。 能够对社会经济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分析和预测。

( 四)为加强本领域统计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经济效益起到积极作用。 能够指导培养中、初级统计专业人才。


第七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相关工作满 10 年,且近 5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相关工作满 5 年,且近 5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取得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相关工作满 2 年,且近 2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 二)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 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

具有其他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从事统计相关工作满 2 年,可以视作符合上述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

取得正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符合高级统计师职称申报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可直接报名参加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评审条件包括专业工作经历、工作业绩成果、统计

研究成果三个方面。

第九条  专业工作经历


取得统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制定市级及以上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调查方案或主持制定大中型企业的大型统计调查方案2 项以上并组织实施。

( 二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实施 1 项以上国家级、2项以上省级或 3 项以上市级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项目;或者在县级机构、 乡镇、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5 项以上国家、上级下达或者自行设计的统计调查项目。

( 三)组织编辑 3 本(年)以上省级统计资料,或 4 本(年)以上市级统计资料,或 5 本(年) 以上县级、企事业单位统计资料。

(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 1 项以上国家级或省部级、或 2 项以上市厅级、或 3 项以上市级统计或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统计及相关业务研究课题, 已结题验收。

第十条  工作业绩成果

取得统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撰写的统计分析、行业分析等研究报告为准确判断形势、科学制定政策提供咨询建议,被市厅级及以上领导批示 1 次以上,或被县级领导批示 2 次以上,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解决统计工作重大疑难问题,统计研究成果和应用、政策性意见建议被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


采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实施国家布置的大型普查、调查项目,取得显著成效,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或统计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得 4 次以上统计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能力业绩认可。

( 四)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展的统计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制定形成一套系统、完整的统计工作制度并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  统计研究成果

取得统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有国际标准刊号( ISSN)的报刊上发表 2 篇以上独立完成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统计或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

(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开发统计模型或创新统计技术方法,被市厅级以上单位正式采用或推广。

( 三)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统计专项调查报告、统计分析报告或立项研究报告等,在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的竞赛类活动(统计建模、统计分析、统计科研课题等,下同)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在山东省统计局组织开展的竞赛类活动中获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2 次以上,或在市级统计局组织开展的竞赛类活动中获得一等奖 3 次以上。

( 四)其他能体现申报人员主要学术贡献、在行业领域具有


重大影响、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包括国际国内重要学术会议宣读的交流论文(有入选证明或结集公开出版)、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 已颁布实施)、地方标准( 已颁布实施)、发展规划等代表作(需附具体成果说明)。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取得统计师或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考评。

(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 二)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 三)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统计科研课题 2 项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资历年限及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评审年度当年的 12 月 31 日。

第十四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以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 一)凡冠有 “ 以上” 的,均含本数量级;

( 二 )“市级”均指设区的市,不含县级市;

( 三)“主持”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项目或课题的全面工作,一般列项目或课题完成人第一位;“主要参加者”指项目或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应排前三位。

( 四)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局等。市厅级:市是指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局、委、办等。

( 五)本标准条件中的表彰,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各类评比表彰活动。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评审依据。

( 六)业绩成果和竞赛活动的获奖均指授予个人的, 以奖励证书或相关部门正式红头文件为依据,不含授予单位(部门)的相关奖项。

(七)本标准条件中的课题一般是指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正式确定的年度或阶段性重点研究课题等。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的项目、课题,不予认定。承担完成的课题一般以最终成果或结项证书等材料为认定依据。

( 八)企业规模标准参见《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2017)〉的通知》( 国统字〔2017〕213 号)。


(九)本标准条件中的报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公开并定期出版发行的刊物, 以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查询结果为准,不含增刊、专刊、临刊、 电子刊等。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自 2026 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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