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梦题库! 请登录 注册 今天是2026/3/2 |
![]() |
![]() |
12 | ||||
| 课程 | 题库 | 下载 | 答疑 |
云南省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统计领域职称制度改革 , 客观评 价统计专业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 , 促进我省统计专业技术 人才队伍建设和统计发展 , 根据 «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 意见» (云办发〔2017〕 29 号)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 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20〕 16 号) 等文件精神 , 结合我省实际 , 制定本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以 下简称 « 标准条件» ) .
第二条 统计专业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 正高级两个级别 , 名称分别为高级统计师 (副高级) 和正高级统计师 (正高级) .
第三条 高级统计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 , 正高级统 计师采取评审方式 .
第四条 按本 « 标准条件» 规定 , 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 技术职称资格者 , 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 工作能力 , 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 , 聘任 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
第五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 , 一般应在岗位结构
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 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统计专业人员到相应 统计岗位 . 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 , 可根据需要择 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统计专业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统计工作 .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本 « 标准条件» 适用于我省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 自 由职业者等 , 直接从事统计专业技术 工作 , 符合本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 离退 休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统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 应 同 时具备下列基本 条件 :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 , 贯彻执行 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
(二) 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 自觉维护统计 数据真实性 , 坚决抵制统计造假、 弄虚作假 .
(三) 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 , 崇尚科学精神 , 热爱本职工作 ,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
( 四) 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 , 并达到 本行业要求 .
第八条 申报统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 应具备下列学历和资 历条件 :
(一) 申报高级统计师 , 应取得有效期内 的高级统计专业技 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 具备博士学位 , 取得统计师职称后 , 从事与统计师职责 相关工作满 2 年 .
2 . 具备硕士学位、 研究生班毕业或第 二 学士学位、 大学本 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 取得统计师职称后 , 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 工作满 5 年 .
3 .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 , 取得统计师职称后 , 从事与统计师 职责相关工作满 10 年 .
(二) 申报正高级统计师 , 应具备下列条件 :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 , 取得高级统计师职 称后 , 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 .
第九条 县 (市、 区) 及以下单位、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 会组织申报人员的学历、 资历条件 , 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高级统计师评审条件 :
(一) 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和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 . 能够负 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地 区、 一个部 门、 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 , 带领、 指导统计师及其他统计工作人员完成拟定调查方案、 组织 实施统计调查等任务 .
(二) 有较为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解决统计工作 中重大问 题的能力 , 能为生产经营活动、 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
导或咨询 .
(三) 取得统计师职称后 , 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 设计的统计调查方案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1 项以上 , 或被州 (市) 级主管部门采纳 2 项以上 , 或被县 (市、 区) 级主 管部门采纳 3 项以上 .
2 . 参与组织实施省级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项 目 1 项 以 上 , 或州 (市) 级 较 大 规模 的 统 计调 查 项 目 2 项 以 上 , 或 县 (市、 区) 级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项 目 3 项以上 , 或单位内部较大规模 的统计调查项 目 3 项以上 .
3 . 编辑省级以上统计资料 1 本以上 , 或州 (市) 级统计资 料 2 本以上 , 或县 (市、 区) 级统计资料 3 本以上 .
( 四) 取得统计师职称后 , 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 独撰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或省级内部统计期刊上发表研究 成果 2 篇以上 .
2 . 县以下人员 , 参与完成统计相关研究课题、 调研报告 3 项以上 , 且被县 (市、 区) 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 并取得较好的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
第十一条 正高级统计师评审条件 :
(一) 熟练掌握系统的统计知识 , 理论功底深厚 , 业务知识 丰富 . 掌握统计发展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 能将国内外最新技术 应用于工作实践 . 在统计专业技术 团 队中发挥领军作用 , 在指 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 在统计人才培养方 面具有重要影响力 .
(二) 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 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 . 能够 对统计理论、 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 提出有重要价 值的建议 . 独立指导解决本领域关键技术问题 , 取得显著社会经 济效益 .
(三) 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 , 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 , 设计或修订 的 统 计 制度 方 法、 统计标准 , 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 并对统计改 革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
2 .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 , 设计并组织实施省级以上主管 部门统计调查项 目 2 项以上或大、 中型企事业单位统计调查项 目 3 项以上 .
3 .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 , 完成国家主管部门下达的统计 业务研究课题 1 项以上或省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统计业务研究课题 2 项以上 , 并已结题验收 .
4 . 具有领军地位 , 业务工作处于省内外领先水平 , 取得同 行公认的重大成果 .
( 四) 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 , 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独撰或以第一作者 (或通讯作者) 身份 , 在公开发行的 核心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研究成果 2 篇以上 .
(2) 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 , 公开出版高水平学术著作 1 部 以上 , 且本人撰写 10 万字以上 , 并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 表学术研究成果 1 篇以上 .
(3) 主持完成省 (部) 级以上研究课题 2 项以上 , 研究成果
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
(4) 取得同行公认的其他重大研究成果 , 在本专业领域产生 较大影响 .
第五章 特殊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 « 标准条件» 第八条规定的学历和资 历条件 , 但在统计专业技术工作中业绩贡献突出 , 符合本 « 标准 条件» 第七条 (一) (二) (三) 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一条规 定的评审条件 ,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 经本专业领域两名在职 在岗的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 , 可破格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 :
1 . 理论研究能力突 出 , 独撰或以第一作者 (或通讯作者) 身份 , 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研究成果 5 篇 以 上 , 有独特见解 .
2 . 获得国家级奖励 3 项以上或省 (部) 级奖励 5 项以上 .
3 . 与上述条件相当 , 为本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
第十三条 符合其他特殊申报评审条件的 , 按相关规定开展 申报评审工作 .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 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 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 , 并记入职称评审 诚信档案库 , 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记录期限为 3 年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 在受处分期间不得 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
第十五条 符合国家和云南省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相关衔接 对应关系的 , 即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 , 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 条件 .
具有经济、会计、 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理论经济学、 应用经济学、 数学、 统计学、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等与统计相近 专业中级 (副高 级) 职称 , 符合 相 应条件 , 可 申报 高 级 (正 高 级) 统计师职称 .
第十六条 对已具备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 转评高级统计师职称 , 应通过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第十七条 对事业单位申报人员 , 申报条件中要求的从事与 统计师 (高级统计师) 职责相关工作年限是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聘用年限 .
第十八条 本 « 标准条件» 中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界定 :
(一) 本 « 标准条件» 涉及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或出版学术著 作的 , 是指取得国际标准书号 (ISBN) 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 著作 , 或在取得国内统一刊号 (CN) 或 国 际统一刊号 (ISSN) 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 . 核心期刊参照北京大学出版 社出版的 « 中文核心期刊要 目 总览» 、 中 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编著 的 « 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 、 南京大学中 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 中心开发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CSSCI) 等收录的期刊 .
(二) 本 « 标准条件» 所要求的业绩成果和研究成果是指从
事本专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 同一成果获多次奖励的 , 以其中最 高奖项为准 。 项 目 (课题) 一般应为已完成的项 目 (课题) 。 涉 及奖项的 , 指在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 (以获奖证书为准) 。 项 目及奖项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 本《标准条件》 中 “县以下人员” 包括在县 (市、 区) 及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 会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 四) 本《标准条件》 中凡涉及 “以上” 的 , 均含本级。
(五) 本《标准条件》 中 的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关 于统计上大中型企业划分办法。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 自发布之 日起执行 , 以往规定与 本《标准条件》 不一致的 , 以本《标准条件》 为准 。 其他未尽事 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 国家和我省出 台新的政策规定 , 按新规 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标 准条件》 由云 南 省人 力资 源和社会保 障 厅、 云南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云南省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统计领域职称制度改革 , 客观评 价统计专业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 , 促进我省统计专业技术 人才队伍建设和统计发展 , 根据 «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 意见» (云办发〔2017〕 29 号)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 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20〕 16 号) 等文件精神 , 结合我省实际 , 制定本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以 下简称 « 标准条件» ) .
第二条 统计专业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 正高级两个级别 , 名称分别为高级统计师 (副高级) 和正高级统计师 (正高级) .
第三条 高级统计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 , 正高级统 计师采取评审方式 .
第四条 按本 « 标准条件» 规定 , 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 技术职称资格者 , 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 工作能力 , 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 , 聘任 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
第五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 , 一般应在岗位结构
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 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统计专业人员到相应 统计岗位 . 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 , 可根据需要择 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统计专业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统计工作 .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本 « 标准条件» 适用于我省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 自 由职业者等 , 直接从事统计专业技术 工作 , 符合本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 离退 休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统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 应 同 时具备下列基本 条件 :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 , 贯彻执行 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
(二) 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 自觉维护统计 数据真实性 , 坚决抵制统计造假、 弄虚作假 .
(三) 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 , 崇尚科学精神 , 热爱本职工作 ,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
( 四) 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 , 并达到 本行业要求 .
第八条 申报统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 应具备下列学历和资 历条件 :
(一) 申报高级统计师 , 应取得有效期内 的高级统计专业技 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 具备博士学位 , 取得统计师职称后 , 从事与统计师职责 相关工作满 2 年 .
2 . 具备硕士学位、 研究生班毕业或第 二 学士学位、 大学本 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 取得统计师职称后 , 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 工作满 5 年 .
3 .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 , 取得统计师职称后 , 从事与统计师 职责相关工作满 10 年 .
(二) 申报正高级统计师 , 应具备下列条件 :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 , 取得高级统计师职 称后 , 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 .
第九条 县 (市、 区) 及以下单位、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 会组织申报人员的学历、 资历条件 , 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高级统计师评审条件 :
(一) 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和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 . 能够负 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地 区、 一个部 门、 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 , 带领、 指导统计师及其他统计工作人员完成拟定调查方案、 组织 实施统计调查等任务 .
(二) 有较为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解决统计工作 中重大问 题的能力 , 能为生产经营活动、 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
导或咨询 .
(三) 取得统计师职称后 , 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 设计的统计调查方案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1 项以上 , 或被州 (市) 级主管部门采纳 2 项以上 , 或被县 (市、 区) 级主 管部门采纳 3 项以上 .
2 . 参与组织实施省级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项 目 1 项 以 上 , 或州 (市) 级 较 大 规模 的 统 计调 查 项 目 2 项 以 上 , 或 县 (市、 区) 级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项 目 3 项以上 , 或单位内部较大规模 的统计调查项 目 3 项以上 .
3 . 编辑省级以上统计资料 1 本以上 , 或州 (市) 级统计资 料 2 本以上 , 或县 (市、 区) 级统计资料 3 本以上 .
( 四) 取得统计师职称后 , 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 独撰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或省级内部统计期刊上发表研究 成果 2 篇以上 .
2 . 县以下人员 , 参与完成统计相关研究课题、 调研报告 3 项以上 , 且被县 (市、 区) 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 并取得较好的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
第十一条 正高级统计师评审条件 :
(一) 熟练掌握系统的统计知识 , 理论功底深厚 , 业务知识 丰富 . 掌握统计发展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 能将国内外最新技术 应用于工作实践 . 在统计专业技术 团 队中发挥领军作用 , 在指 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 在统计人才培养方 面具有重要影响力 .
(二) 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 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 . 能够 对统计理论、 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 提出有重要价 值的建议 . 独立指导解决本领域关键技术问题 , 取得显著社会经 济效益 .
(三) 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 , 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 , 设计或修订 的 统 计 制度 方 法、 统计标准 , 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 并对统计改 革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
2 .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 , 设计并组织实施省级以上主管 部门统计调查项 目 2 项以上或大、 中型企事业单位统计调查项 目 3 项以上 .
3 .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 , 完成国家主管部门下达的统计 业务研究课题 1 项以上或省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统计业务研究课题 2 项以上 , 并已结题验收 .
4 . 具有领军地位 , 业务工作处于省内外领先水平 , 取得同 行公认的重大成果 .
( 四) 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 , 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独撰或以第一作者 (或通讯作者) 身份 , 在公开发行的 核心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研究成果 2 篇以上 .
(2) 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 , 公开出版高水平学术著作 1 部 以上 , 且本人撰写 10 万字以上 , 并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 表学术研究成果 1 篇以上 .
(3) 主持完成省 (部) 级以上研究课题 2 项以上 , 研究成果
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
(4) 取得同行公认的其他重大研究成果 , 在本专业领域产生 较大影响 .
第五章 特殊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 « 标准条件» 第八条规定的学历和资 历条件 , 但在统计专业技术工作中业绩贡献突出 , 符合本 « 标准 条件» 第七条 (一) (二) (三) 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一条规 定的评审条件 ,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 经本专业领域两名在职 在岗的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 , 可破格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 :
1 . 理论研究能力突 出 , 独撰或以第一作者 (或通讯作者) 身份 , 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研究成果 5 篇 以 上 , 有独特见解 .
2 . 获得国家级奖励 3 项以上或省 (部) 级奖励 5 项以上 .
3 . 与上述条件相当 , 为本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
第十三条 符合其他特殊申报评审条件的 , 按相关规定开展 申报评审工作 .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 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 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 , 并记入职称评审 诚信档案库 , 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记录期限为 3 年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 在受处分期间不得 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
第十五条 符合国家和云南省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相关衔接 对应关系的 , 即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 , 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 条件 .
具有经济、会计、 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理论经济学、 应用经济学、 数学、 统计学、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等与统计相近 专业中级 (副高 级) 职称 , 符合 相 应条件 , 可 申报 高 级 (正 高 级) 统计师职称 .
第十六条 对已具备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 转评高级统计师职称 , 应通过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第十七条 对事业单位申报人员 , 申报条件中要求的从事与 统计师 (高级统计师) 职责相关工作年限是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聘用年限 .
第十八条 本 « 标准条件» 中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界定 :
(一) 本 « 标准条件» 涉及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或出版学术著 作的 , 是指取得国际标准书号 (ISBN) 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 著作 , 或在取得国内统一刊号 (CN) 或 国 际统一刊号 (ISSN) 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 . 核心期刊参照北京大学出版 社出版的 « 中文核心期刊要 目 总览» 、 中 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编著 的 « 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 、 南京大学中 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 中心开发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CSSCI) 等收录的期刊 .
(二) 本 « 标准条件» 所要求的业绩成果和研究成果是指从
事本专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 同一成果获多次奖励的 , 以其中最 高奖项为准 。 项 目 (课题) 一般应为已完成的项 目 (课题) 。 涉 及奖项的 , 指在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 (以获奖证书为准) 。 项 目及奖项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 本《标准条件》 中 “县以下人员” 包括在县 (市、 区) 及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 会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 四) 本《标准条件》 中凡涉及 “以上” 的 , 均含本级。
(五) 本《标准条件》 中 的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关 于统计上大中型企业划分办法。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 自发布之 日起执行 , 以往规定与 本《标准条件》 不一致的 , 以本《标准条件》 为准 。 其他未尽事 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 国家和我省出 台新的政策规定 , 按新规 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标 准条件》 由云 南 省人 力资 源和社会保 障 厅、 云南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 |
|
| 高级统计师选课中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