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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更新日期:2025/6/28 10:08:23

云南省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统计领域职称制度改革 ,  客观评 价统计专业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 ,  促进我省统计专业技术 人才队伍建设和统计发展 ,  根据 «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 意见»  (云办发〔2017〕 29 号)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 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20〕 16 号)  等文件精神 ,  结合我省实际 ,  制定本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以 下简称 « 标准条件» ) .

第二条  统计专业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 正高级两个级别 , 名称分别为高级统计师 (副高级)  和正高级统计师 (正高级) .

第三条  高级统计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 ,  正高级统 计师采取评审方式 .

第四条  按本 « 标准条件»  规定 ,  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 技术职称资格者 ,  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 工作能力 ,  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 ,  聘任 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

第五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 ,  一般应在岗位结构


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  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统计专业人员到相应 统计岗位 .  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 ,  可根据需要择 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统计专业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统计工作 .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本 « 标准条件»  适用于我省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 自 由职业者等 ,  直接从事统计专业技术 工作 ,  符合本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  离退 休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统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  应 同 时具备下列基本 条件 :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 ,  贯彻执行 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

(二)  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   自觉维护统计 数据真实性 ,  坚决抵制统计造假、 弄虚作假 .

(三)  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 ,  崇尚科学精神 ,  热爱本职工作 ,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

( 四)  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 ,  并达到 本行业要求 .

第八条  申报统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  应具备下列学历和资 历条件 :


(一)  申报高级统计师 ,  应取得有效期内 的高级统计专业技 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   具备博士学位 ,  取得统计师职称后 ,  从事与统计师职责 相关工作满 2 年 .

2 .   具备硕士学位、 研究生班毕业或第 二 学士学位、 大学本 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  取得统计师职称后 ,  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 工作满 5 年 .

3 .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 ,  取得统计师职称后 ,  从事与统计师 职责相关工作满 10 年 .

(二)  申报正高级统计师 ,  应具备下列条件 :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 ,  取得高级统计师职 称后 ,  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 .

第九条  县 (市、 区)  及以下单位、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 会组织申报人员的学历、 资历条件 ,  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高级统计师评审条件 :

(一)  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和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 .  能够负 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地 区、 一个部 门、 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 , 带领、 指导统计师及其他统计工作人员完成拟定调查方案、 组织 实施统计调查等任务 .

(二)  有较为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解决统计工作 中重大问 题的能力 ,  能为生产经营活动、 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


导或咨询 .

(三)  取得统计师职称后 ,  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   设计的统计调查方案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1 项以上 , 或被州 (市)  级主管部门采纳 2 项以上 ,  或被县 (市、 区)  级主 管部门采纳 3 项以上 .

2 .   参与组织实施省级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项 目 1 项 以 上 ,  或州 (市)  级 较 大 规模 的 统 计调 查 项 目 2 项 以 上 ,  或 县 (市、 区)  级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项 目 3 项以上 ,  或单位内部较大规模 的统计调查项 目 3 项以上 .

3 .   编辑省级以上统计资料 1 本以上 ,  或州 (市)  级统计资 料 2 本以上 ,  或县 (市、 区)  级统计资料 3 本以上 .

( 四)  取得统计师职称后 ,  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   独撰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或省级内部统计期刊上发表研究 成果 2 篇以上 .

2 .   县以下人员 ,  参与完成统计相关研究课题、 调研报告 3 项以上 ,  且被县 (市、 区)  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  并取得较好的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

第十一条  正高级统计师评审条件 :

(一)  熟练掌握系统的统计知识 ,  理论功底深厚 ,  业务知识 丰富 .  掌握统计发展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  能将国内外最新技术 应用于工作实践 .  在统计专业技术 团 队中发挥领军作用 ,  在指 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  在统计人才培养方 面具有重要影响力 .


(二)  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 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 .  能够 对统计理论、 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  提出有重要价 值的建议 .  独立指导解决本领域关键技术问题 ,  取得显著社会经 济效益 .

(三)  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 ,  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 ,  设计或修订 的 统 计 制度 方 法、 统计标准 ,  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  并对统计改 革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

2 .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 ,  设计并组织实施省级以上主管 部门统计调查项 目 2 项以上或大、 中型企事业单位统计调查项 目 3 项以上 .

3 .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 ,  完成国家主管部门下达的统计 业务研究课题 1 项以上或省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统计业务研究课题 2 项以上 ,  并已结题验收 .

4 .   具有领军地位 ,  业务工作处于省内外领先水平 ,  取得同 行公认的重大成果 .

( 四)  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 ,  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独撰或以第一作者 (或通讯作者)  身份 ,  在公开发行的 核心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研究成果 2 篇以上 .

(2)  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 ,  公开出版高水平学术著作 1 部 以上 ,  且本人撰写 10 万字以上 ,  并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 表学术研究成果 1 篇以上 .

(3)  主持完成省 (部)  级以上研究课题 2 项以上 ,  研究成果


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

(4)  取得同行公认的其他重大研究成果 ,  在本专业领域产生 较大影响 .

第五章   特殊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 « 标准条件»  第八条规定的学历和资 历条件 ,  但在统计专业技术工作中业绩贡献突出 ,  符合本 « 标准 条件»  第七条 (一)  (二)  (三)  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一条规 定的评审条件 ,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  经本专业领域两名在职 在岗的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 ,  可破格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 :

1 .   理论研究能力突 出 ,  独撰或以第一作者 (或通讯作者) 身份 ,  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研究成果 5 篇 以 上 ,  有独特见解 .

2 .   获得国家级奖励 3 项以上或省 (部)  级奖励 5 项以上 .

3 .   与上述条件相当 ,  为本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

第十三条  符合其他特殊申报评审条件的 ,  按相关规定开展 申报评审工作 .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 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 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 ,  并记入职称评审 诚信档案库 ,  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记录期限为 3 年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  在受处分期间不得 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

第十五条  符合国家和云南省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相关衔接 对应关系的 ,  即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 ,  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 条件 .

具有经济、会计、 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理论经济学、 应用经济学、 数学、 统计学、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等与统计相近 专业中级 (副高 级)  职称 ,  符合 相 应条件 ,  可 申报 高 级 (正 高 级)  统计师职称 .

第十六条  对已具备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 转评高级统计师职称 ,  应通过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第十七条  对事业单位申报人员 ,   申报条件中要求的从事与 统计师 (高级统计师)  职责相关工作年限是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聘用年限 .

第十八条  本 « 标准条件»  中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界定 :

(一)  本 « 标准条件»  涉及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或出版学术著 作的 ,  是指取得国际标准书号 (ISBN)  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 著作 ,  或在取得国内统一刊号 (CN)  或 国 际统一刊号 (ISSN) 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 .  核心期刊参照北京大学出版 社出版的 « 中文核心期刊要 目 总览» 、 中 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编著 的 « 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 、 南京大学中 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 中心开发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CSSCI)  等收录的期刊 .

(二)  本 « 标准条件»  所要求的业绩成果和研究成果是指从


事本专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  同一成果获多次奖励的 ,  以其中最 高奖项为准 。 项 目 (课题)  一般应为已完成的项 目 (课题) 。 涉 及奖项的 ,  指在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 (以获奖证书为准) 。 项 目及奖项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  本《标准条件》 中 “县以下人员” 包括在县 (市、 区) 及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 会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 四)  本《标准条件》 中凡涉及 “以上” 的 ,  均含本级。

(五)  本《标准条件》 中 的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关 于统计上大中型企业划分办法。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 自发布之 日起执行 ,  以往规定与 本《标准条件》 不一致的 ,  以本《标准条件》 为准 。 其他未尽事 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 国家和我省出 台新的政策规定 ,  按新规 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标 准条件》 由云 南 省人 力资 源和社会保 障 厅、 云南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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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更新日期:2025/6/28 10:08:23

云南省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统计领域职称制度改革 ,  客观评 价统计专业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 ,  促进我省统计专业技术 人才队伍建设和统计发展 ,  根据 «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 意见»  (云办发〔2017〕 29 号)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 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20〕 16 号)  等文件精神 ,  结合我省实际 ,  制定本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以 下简称 « 标准条件» ) .

第二条  统计专业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 正高级两个级别 , 名称分别为高级统计师 (副高级)  和正高级统计师 (正高级) .

第三条  高级统计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 ,  正高级统 计师采取评审方式 .

第四条  按本 « 标准条件»  规定 ,  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 技术职称资格者 ,  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 工作能力 ,  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 ,  聘任 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

第五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 ,  一般应在岗位结构


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  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统计专业人员到相应 统计岗位 .  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 ,  可根据需要择 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统计专业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统计工作 .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本 « 标准条件»  适用于我省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 自 由职业者等 ,  直接从事统计专业技术 工作 ,  符合本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  离退 休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统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  应 同 时具备下列基本 条件 :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 ,  贯彻执行 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

(二)  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   自觉维护统计 数据真实性 ,  坚决抵制统计造假、 弄虚作假 .

(三)  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 ,  崇尚科学精神 ,  热爱本职工作 ,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

( 四)  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 ,  并达到 本行业要求 .

第八条  申报统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  应具备下列学历和资 历条件 :


(一)  申报高级统计师 ,  应取得有效期内 的高级统计专业技 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   具备博士学位 ,  取得统计师职称后 ,  从事与统计师职责 相关工作满 2 年 .

2 .   具备硕士学位、 研究生班毕业或第 二 学士学位、 大学本 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  取得统计师职称后 ,  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 工作满 5 年 .

3 .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 ,  取得统计师职称后 ,  从事与统计师 职责相关工作满 10 年 .

(二)  申报正高级统计师 ,  应具备下列条件 :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 ,  取得高级统计师职 称后 ,  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 .

第九条  县 (市、 区)  及以下单位、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 会组织申报人员的学历、 资历条件 ,  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高级统计师评审条件 :

(一)  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和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 .  能够负 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地 区、 一个部 门、 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 , 带领、 指导统计师及其他统计工作人员完成拟定调查方案、 组织 实施统计调查等任务 .

(二)  有较为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解决统计工作 中重大问 题的能力 ,  能为生产经营活动、 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


导或咨询 .

(三)  取得统计师职称后 ,  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   设计的统计调查方案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1 项以上 , 或被州 (市)  级主管部门采纳 2 项以上 ,  或被县 (市、 区)  级主 管部门采纳 3 项以上 .

2 .   参与组织实施省级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项 目 1 项 以 上 ,  或州 (市)  级 较 大 规模 的 统 计调 查 项 目 2 项 以 上 ,  或 县 (市、 区)  级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项 目 3 项以上 ,  或单位内部较大规模 的统计调查项 目 3 项以上 .

3 .   编辑省级以上统计资料 1 本以上 ,  或州 (市)  级统计资 料 2 本以上 ,  或县 (市、 区)  级统计资料 3 本以上 .

( 四)  取得统计师职称后 ,  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   独撰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或省级内部统计期刊上发表研究 成果 2 篇以上 .

2 .   县以下人员 ,  参与完成统计相关研究课题、 调研报告 3 项以上 ,  且被县 (市、 区)  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  并取得较好的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

第十一条  正高级统计师评审条件 :

(一)  熟练掌握系统的统计知识 ,  理论功底深厚 ,  业务知识 丰富 .  掌握统计发展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  能将国内外最新技术 应用于工作实践 .  在统计专业技术 团 队中发挥领军作用 ,  在指 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  在统计人才培养方 面具有重要影响力 .


(二)  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 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 .  能够 对统计理论、 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  提出有重要价 值的建议 .  独立指导解决本领域关键技术问题 ,  取得显著社会经 济效益 .

(三)  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 ,  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 ,  设计或修订 的 统 计 制度 方 法、 统计标准 ,  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  并对统计改 革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

2 .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 ,  设计并组织实施省级以上主管 部门统计调查项 目 2 项以上或大、 中型企事业单位统计调查项 目 3 项以上 .

3 .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 ,  完成国家主管部门下达的统计 业务研究课题 1 项以上或省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统计业务研究课题 2 项以上 ,  并已结题验收 .

4 .   具有领军地位 ,  业务工作处于省内外领先水平 ,  取得同 行公认的重大成果 .

( 四)  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 ,  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独撰或以第一作者 (或通讯作者)  身份 ,  在公开发行的 核心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研究成果 2 篇以上 .

(2)  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 ,  公开出版高水平学术著作 1 部 以上 ,  且本人撰写 10 万字以上 ,  并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 表学术研究成果 1 篇以上 .

(3)  主持完成省 (部)  级以上研究课题 2 项以上 ,  研究成果


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

(4)  取得同行公认的其他重大研究成果 ,  在本专业领域产生 较大影响 .

第五章   特殊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 « 标准条件»  第八条规定的学历和资 历条件 ,  但在统计专业技术工作中业绩贡献突出 ,  符合本 « 标准 条件»  第七条 (一)  (二)  (三)  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一条规 定的评审条件 ,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  经本专业领域两名在职 在岗的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 ,  可破格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 :

1 .   理论研究能力突 出 ,  独撰或以第一作者 (或通讯作者) 身份 ,  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研究成果 5 篇 以 上 ,  有独特见解 .

2 .   获得国家级奖励 3 项以上或省 (部)  级奖励 5 项以上 .

3 .   与上述条件相当 ,  为本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

第十三条  符合其他特殊申报评审条件的 ,  按相关规定开展 申报评审工作 .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 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 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 ,  并记入职称评审 诚信档案库 ,  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记录期限为 3 年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  在受处分期间不得 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

第十五条  符合国家和云南省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相关衔接 对应关系的 ,  即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 ,  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 条件 .

具有经济、会计、 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理论经济学、 应用经济学、 数学、 统计学、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等与统计相近 专业中级 (副高 级)  职称 ,  符合 相 应条件 ,  可 申报 高 级 (正 高 级)  统计师职称 .

第十六条  对已具备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 转评高级统计师职称 ,  应通过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第十七条  对事业单位申报人员 ,   申报条件中要求的从事与 统计师 (高级统计师)  职责相关工作年限是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聘用年限 .

第十八条  本 « 标准条件»  中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界定 :

(一)  本 « 标准条件»  涉及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或出版学术著 作的 ,  是指取得国际标准书号 (ISBN)  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 著作 ,  或在取得国内统一刊号 (CN)  或 国 际统一刊号 (ISSN) 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 .  核心期刊参照北京大学出版 社出版的 « 中文核心期刊要 目 总览» 、 中 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编著 的 « 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 、 南京大学中 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 中心开发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CSSCI)  等收录的期刊 .

(二)  本 « 标准条件»  所要求的业绩成果和研究成果是指从


事本专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  同一成果获多次奖励的 ,  以其中最 高奖项为准 。 项 目 (课题)  一般应为已完成的项 目 (课题) 。 涉 及奖项的 ,  指在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 (以获奖证书为准) 。 项 目及奖项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  本《标准条件》 中 “县以下人员” 包括在县 (市、 区) 及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 会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 四)  本《标准条件》 中凡涉及 “以上” 的 ,  均含本级。

(五)  本《标准条件》 中 的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关 于统计上大中型企业划分办法。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 自发布之 日起执行 ,  以往规定与 本《标准条件》 不一致的 ,  以本《标准条件》 为准 。 其他未尽事 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 国家和我省出 台新的政策规定 ,  按新规 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标 准条件》 由云 南 省人 力资 源和社会保 障 厅、 云南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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