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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更新日期:2023/3/5 11:21:00

青海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试行)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青海省统计专业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促进我省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发展,依据国家和全省职称改革政策,结合我省统计专业人员评价实际情况,制定《青海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可以按有关规定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参加统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条  统计系列职称层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正高级统计师。

第四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助理统计师、统计师实行以考代评,高级统计师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报考人员按照国家公布的统计专业类别参加考试,通过考试者按本《评价标准》申报评审高级统计师。正高级统计师通过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方式综合评价。

第五条  根据《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99号)中明确的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关系及相关规定,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统计类)的专业技术人员,视同为具备所从事统计工作相应专业和层级的职称,达到相应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其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同等效力,无需换发、另发职称证书。

第六条  本条件由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组成。申报条件包括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学历资历、年度考核、继续教育等内容;评审条件包括专业理论水平、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成果等内容。申报人员须同时具备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申报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模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制度。

(三)热爱本职工作,作风端正,具有良好的统计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精通统计理论和专业知识,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等次以上。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申请认定、晋升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所从事专业应与其申报的统计系列专业类别相同、相近。

(一)高级统计师

1.具备博士学位,在青工作满1年,能够履行相应岗位职责且通过高级统计师考试,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请认定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具备硕士学历、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且通过高级统计师考试,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且通过高级统计师考试,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正高级统计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且受聘高级统计师职务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满5年,并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正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具备大学专科、中专学历,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且受聘高级统计师职务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满7年,并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正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取得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职称,符合以上学历资历要求的,可按相应业绩成果条件申报高一层级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九条  继续教育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要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具体学时要求,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诚信要求

严格执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事业单位人员挂靠企业、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抄袭、 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一经查实,实行“零容忍”,取消当年评审资格或撤销职称并3年内不得申报,在全省范围通报并纳入国家和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一条  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当年不能申报。

(三)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有一次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延迟1年申报。

(四)任现职期间,有违法、违纪及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本人所在单位存在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且与本人工作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不得参加申报。

(五)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高级统计师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系统、扎实的统计专业和经济理论基础知识,熟悉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熟悉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及时了解国内外统计发展前沿动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统计行业操守。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统计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州)、厅(局)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主持、参与完成统计专业相关领域重要项目,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

2.科研能力较强,取得统计专业相关研究成果推动行业发展,或公开出版或发表统计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3.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在统计理论研究、统计咨询服务、统计实践等专业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

4.统计领域的学术、技术骨干,指导统计师业务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三条,其中,连续在县以下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以上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

1.获得1项以上与统计工作密切相关的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奖;或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获得1项以上市(州)、厅(局)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或获得省(部)级经济研究成果奖(以获奖证书为准)。

2.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参与制定1项全省或市统计制度、调查方案,被主管部门审批实施调查;或对统计方法制度中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1项改革方案建议并被采纳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级及以上统计科研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附上报材料及上级采用文件)。

3.独立或作为主要作者,撰写应用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纳,或获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被市(州)委、市(州)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获市(州)党委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批示佐证材料)。

4.组织或主要参与排名前三)1项实施地区、部门的统计调查,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得到市以上地方政府或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验收通过或在本单位组织实施1项国家、省、市和上级部门常规统计调查之外开展的统计调查工作以实施文件或验收文件为据)。

5.个人在统计理论研究、统计咨询服务、统计实践等专业工作中,提出有价值、有创新的技术和方法,被市(州)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在统计系统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以市、州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

6.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效益的1件发明专利(排名前七)或2件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五)(以专利授权书为准)。

7.市(州)委、市(州)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授予的统计先进工作者个人,统计工作先进集体获奖单位的统计业务工作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加工整理和编辑本专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大型统计资料汇编,并得到上级统计机构的认定(以获奖证书或省(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等佐证材料为据)。

8.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中等程度的相关专业教材1部(本人完成不少于5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统计或者相关专业学术论文、统计分析报告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在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统计等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

9.独立或作为主要执笔人撰写的著作、论文和统计分析报告,在全省综合或专业的优秀统计分析报告评选中获三等奖以上1项;或在市(州)、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评选中获三等奖以上2项。

10.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五)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成果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完成1项以上市(州)级以上科研项目,成果达到省内领先以上水平(提供成果证书及水平评价意见书)。

11.参与制定(排名前三)市(州)、厅(局)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1项或行业规划2项,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附市州或厅局批准文件)。

12.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七)制定1项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附发布实施文件)。

13.主持或指导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统计工作期间,有统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或形成一套系统、完整、可复制、可推广的统计工作制度,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运用以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

14.全面落实本专业领域相关政策,具有较高的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和政策综合运用能力,在对实际工作进行全面归纳总结的基础上,独立提出2项改进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管理办法,经市(州)、(厅)局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附批准文件和发文文单);或组织专题政策研究并主持制定2项县级以上部门本专业领域内的改革方案并推动改革落地见效(附改革方案和发文文单)。

15.主持解决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的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优秀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6.主持统计数据处理、开发计算机应用软件或统计信息网络建设等大数据、微观数据项目,并得到上级统计机构的认定(附需求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佐证材料)。

17.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的人员,任现职以来累计3年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三条  正高级统计师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系统、深厚的统计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系统掌握国家和我省统计政策,有较强的统计理论研究和数据诠释能力,在全省统计系统有很高的知名度。能及时掌握国内外统计专业发展前沿动态,能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在统计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统计人才培养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统计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主持完成统计专业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

2.科研能力强,取得统计专业重要研究成果或其它与统计专业相关的研究成果来推动行业发展;或公开出版发表统计专业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

3.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在统计理论研究、统计咨询服务、统计实践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4.统计领域的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指导高级统计师业务工作。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统计师或相关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三条:

1.参与完成列入国家级的(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与统计工作密切相关的省部级课题;或参与完成并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或主持完成并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或参与完成并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获奖证书为准)。

2.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五)参与制定2项全省或市统计制度、调查方案,被主管部门审批采纳实施调查;或对统计方法制度中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2项改革方案建议并被采纳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级及以上统计科研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附上报材料及上级应用文件)。

3.独立或作为主要作者,撰写应用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2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纳,或获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3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州)委、市(州)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获市(州)党委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批示佐证材料)。

4.组织或主要参与排名前三)2项实施地区、部门的统计调查,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得到市(州)以上地方政府或厅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验收通过或在本单位组织实施2项国家、省、市(州)和上级部门常规统计调查之外的统计调查工作(以实施文件或验收文件为据)。

5.个人在统计理论研究、统计咨询服务、统计实践等专业工作中,提出有价值、有创新的技术和方法,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在统计系统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

6.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1件发明专利或4件实用新型专利(以专利授权书为准),其中至少有1件实施后取得显著效益。

7.以第一作者编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专业教材1部(不少于10万字);或作为主编公开出版专著、译著、专业教材2部(本人撰写每部不少于10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统计或者相关专业学术论文、统计分析报告2篇(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统计分析报告1篇,并在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统计等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

8.独立或作为主要执笔人撰写的著作、论文和统计分析报告,在全省综合或专业的优秀统计分析报告评选中获二等奖以上1项;或在市(州)、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评选中获二等奖以上2项;

9.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完成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作为主持人完成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并通过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和水平评价,科技成果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附成果证书及水平评价意见书)。

10.主持解决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的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优秀专家等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1.参与制定1项本专业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或作为主持人制定2项以上省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附颁布实施材料)。

12.以著作权人身份登记申请取得的统计及相关专业“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在大数据、微观数据等相关行业内广泛使用,并明显提高行业统计效率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3.主持或指导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统计工作期间,有统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或形成一套系统、完整、可复制、可推广的统计工作制度,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运用(以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

14.运用统计手段和统计信息主持或参与大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决策管理活动,使单位经济效益提升200万元以上以单位证明或缴纳税金凭证为依据

15.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的人员,任现职以来累计3年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四条  破格条件

(一)直接认定类

入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学者、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杰出人才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认定正高级统计师。

(二)破格申报类

任现职后工作达到业绩条件且贡献突出,但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达不到任职年限要求,可破格申报。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相应评审条件项数。

1.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的人员,连续三年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层级职称。

2.具有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领军人才、青海省优秀专家称号的专业技术人才,同等条件下,可提前2年申报正高级统计师;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正高级统计师。

3.获得1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以上;或获得1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排名前五),可提前1年申报正高级统计师。

第五章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须为取得现资格以来所获得或完成的,并附原件及原始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的国家级项目范围,指国家各部委列入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省(部)重点项目是省政府各项目管理部门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的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青海学者、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杰出(领军)人才,按照颁发证书确定。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学历是指申报人员取得的毕业学历。

第二十条  著作和论文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同一论文被多家刊物采用的只计算一次。专著或合著,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论文以独著、第一作者为准。合著以主编、副主编、编写者(执笔人)为准。公开发行是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正规发行刊号可查询的刊物。核心期刊须登录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http://coreej.cceu.org.cn/)检索,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省内核心期刊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申报人员发表的论文内容须与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以第一作者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获得市(州)、厅(局)以上科技奖励(含项目、标准等),每达到一次就按最高级别晋升条件标准计算一次,不重复、累计计算。同一论文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位次、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

第二十条  下列条件不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一)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无关的著作、论文、成果等。

    (二)在各类电子期刊、增刊、专刊、专辑、特刊、内刊、会议交流论文、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

    (三)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等。

(四)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可研报告、设计报告、技术报告、实施方案等。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青海省统计局、青海省人事厅印发的《青海省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青统字〔2004〕151号)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统计局共同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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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更新日期:2023/3/5 11:21:00

青海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试行)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青海省统计专业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促进我省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发展,依据国家和全省职称改革政策,结合我省统计专业人员评价实际情况,制定《青海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可以按有关规定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参加统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条  统计系列职称层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正高级统计师。

第四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助理统计师、统计师实行以考代评,高级统计师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报考人员按照国家公布的统计专业类别参加考试,通过考试者按本《评价标准》申报评审高级统计师。正高级统计师通过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方式综合评价。

第五条  根据《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99号)中明确的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关系及相关规定,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统计类)的专业技术人员,视同为具备所从事统计工作相应专业和层级的职称,达到相应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其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同等效力,无需换发、另发职称证书。

第六条  本条件由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组成。申报条件包括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学历资历、年度考核、继续教育等内容;评审条件包括专业理论水平、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成果等内容。申报人员须同时具备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申报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模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制度。

(三)热爱本职工作,作风端正,具有良好的统计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精通统计理论和专业知识,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等次以上。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申请认定、晋升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所从事专业应与其申报的统计系列专业类别相同、相近。

(一)高级统计师

1.具备博士学位,在青工作满1年,能够履行相应岗位职责且通过高级统计师考试,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请认定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具备硕士学历、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且通过高级统计师考试,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且通过高级统计师考试,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正高级统计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且受聘高级统计师职务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满5年,并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正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具备大学专科、中专学历,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且受聘高级统计师职务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满7年,并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正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取得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职称,符合以上学历资历要求的,可按相应业绩成果条件申报高一层级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九条  继续教育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要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具体学时要求,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诚信要求

严格执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事业单位人员挂靠企业、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抄袭、 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一经查实,实行“零容忍”,取消当年评审资格或撤销职称并3年内不得申报,在全省范围通报并纳入国家和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一条  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当年不能申报。

(三)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有一次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延迟1年申报。

(四)任现职期间,有违法、违纪及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本人所在单位存在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且与本人工作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不得参加申报。

(五)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高级统计师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系统、扎实的统计专业和经济理论基础知识,熟悉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熟悉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及时了解国内外统计发展前沿动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统计行业操守。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统计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州)、厅(局)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主持、参与完成统计专业相关领域重要项目,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

2.科研能力较强,取得统计专业相关研究成果推动行业发展,或公开出版或发表统计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3.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在统计理论研究、统计咨询服务、统计实践等专业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

4.统计领域的学术、技术骨干,指导统计师业务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三条,其中,连续在县以下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以上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

1.获得1项以上与统计工作密切相关的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奖;或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获得1项以上市(州)、厅(局)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或获得省(部)级经济研究成果奖(以获奖证书为准)。

2.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参与制定1项全省或市统计制度、调查方案,被主管部门审批实施调查;或对统计方法制度中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1项改革方案建议并被采纳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级及以上统计科研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附上报材料及上级采用文件)。

3.独立或作为主要作者,撰写应用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纳,或获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被市(州)委、市(州)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获市(州)党委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批示佐证材料)。

4.组织或主要参与排名前三)1项实施地区、部门的统计调查,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得到市以上地方政府或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验收通过或在本单位组织实施1项国家、省、市和上级部门常规统计调查之外开展的统计调查工作以实施文件或验收文件为据)。

5.个人在统计理论研究、统计咨询服务、统计实践等专业工作中,提出有价值、有创新的技术和方法,被市(州)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在统计系统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以市、州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

6.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效益的1件发明专利(排名前七)或2件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五)(以专利授权书为准)。

7.市(州)委、市(州)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授予的统计先进工作者个人,统计工作先进集体获奖单位的统计业务工作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加工整理和编辑本专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大型统计资料汇编,并得到上级统计机构的认定(以获奖证书或省(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等佐证材料为据)。

8.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中等程度的相关专业教材1部(本人完成不少于5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统计或者相关专业学术论文、统计分析报告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在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统计等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

9.独立或作为主要执笔人撰写的著作、论文和统计分析报告,在全省综合或专业的优秀统计分析报告评选中获三等奖以上1项;或在市(州)、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评选中获三等奖以上2项。

10.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五)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成果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完成1项以上市(州)级以上科研项目,成果达到省内领先以上水平(提供成果证书及水平评价意见书)。

11.参与制定(排名前三)市(州)、厅(局)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1项或行业规划2项,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附市州或厅局批准文件)。

12.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七)制定1项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附发布实施文件)。

13.主持或指导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统计工作期间,有统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或形成一套系统、完整、可复制、可推广的统计工作制度,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运用以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

14.全面落实本专业领域相关政策,具有较高的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和政策综合运用能力,在对实际工作进行全面归纳总结的基础上,独立提出2项改进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管理办法,经市(州)、(厅)局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附批准文件和发文文单);或组织专题政策研究并主持制定2项县级以上部门本专业领域内的改革方案并推动改革落地见效(附改革方案和发文文单)。

15.主持解决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的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优秀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6.主持统计数据处理、开发计算机应用软件或统计信息网络建设等大数据、微观数据项目,并得到上级统计机构的认定(附需求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佐证材料)。

17.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的人员,任现职以来累计3年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三条  正高级统计师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系统、深厚的统计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系统掌握国家和我省统计政策,有较强的统计理论研究和数据诠释能力,在全省统计系统有很高的知名度。能及时掌握国内外统计专业发展前沿动态,能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在统计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统计人才培养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统计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主持完成统计专业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

2.科研能力强,取得统计专业重要研究成果或其它与统计专业相关的研究成果来推动行业发展;或公开出版发表统计专业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

3.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在统计理论研究、统计咨询服务、统计实践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4.统计领域的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指导高级统计师业务工作。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统计师或相关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三条:

1.参与完成列入国家级的(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与统计工作密切相关的省部级课题;或参与完成并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或主持完成并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或参与完成并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获奖证书为准)。

2.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五)参与制定2项全省或市统计制度、调查方案,被主管部门审批采纳实施调查;或对统计方法制度中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2项改革方案建议并被采纳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级及以上统计科研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附上报材料及上级应用文件)。

3.独立或作为主要作者,撰写应用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2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纳,或获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3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州)委、市(州)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获市(州)党委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批示佐证材料)。

4.组织或主要参与排名前三)2项实施地区、部门的统计调查,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得到市(州)以上地方政府或厅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验收通过或在本单位组织实施2项国家、省、市(州)和上级部门常规统计调查之外的统计调查工作(以实施文件或验收文件为据)。

5.个人在统计理论研究、统计咨询服务、统计实践等专业工作中,提出有价值、有创新的技术和方法,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在统计系统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

6.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1件发明专利或4件实用新型专利(以专利授权书为准),其中至少有1件实施后取得显著效益。

7.以第一作者编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专业教材1部(不少于10万字);或作为主编公开出版专著、译著、专业教材2部(本人撰写每部不少于10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统计或者相关专业学术论文、统计分析报告2篇(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统计分析报告1篇,并在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统计等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

8.独立或作为主要执笔人撰写的著作、论文和统计分析报告,在全省综合或专业的优秀统计分析报告评选中获二等奖以上1项;或在市(州)、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评选中获二等奖以上2项;

9.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完成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作为主持人完成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并通过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和水平评价,科技成果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附成果证书及水平评价意见书)。

10.主持解决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的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优秀专家等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1.参与制定1项本专业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或作为主持人制定2项以上省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附颁布实施材料)。

12.以著作权人身份登记申请取得的统计及相关专业“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在大数据、微观数据等相关行业内广泛使用,并明显提高行业统计效率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3.主持或指导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统计工作期间,有统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或形成一套系统、完整、可复制、可推广的统计工作制度,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运用(以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

14.运用统计手段和统计信息主持或参与大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决策管理活动,使单位经济效益提升200万元以上以单位证明或缴纳税金凭证为依据

15.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的人员,任现职以来累计3年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四条  破格条件

(一)直接认定类

入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学者、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杰出人才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认定正高级统计师。

(二)破格申报类

任现职后工作达到业绩条件且贡献突出,但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达不到任职年限要求,可破格申报。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相应评审条件项数。

1.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的人员,连续三年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层级职称。

2.具有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领军人才、青海省优秀专家称号的专业技术人才,同等条件下,可提前2年申报正高级统计师;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正高级统计师。

3.获得1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以上;或获得1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排名前五),可提前1年申报正高级统计师。

第五章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须为取得现资格以来所获得或完成的,并附原件及原始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的国家级项目范围,指国家各部委列入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省(部)重点项目是省政府各项目管理部门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的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青海学者、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杰出(领军)人才,按照颁发证书确定。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学历是指申报人员取得的毕业学历。

第二十条  著作和论文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同一论文被多家刊物采用的只计算一次。专著或合著,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论文以独著、第一作者为准。合著以主编、副主编、编写者(执笔人)为准。公开发行是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正规发行刊号可查询的刊物。核心期刊须登录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http://coreej.cceu.org.cn/)检索,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省内核心期刊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申报人员发表的论文内容须与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以第一作者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获得市(州)、厅(局)以上科技奖励(含项目、标准等),每达到一次就按最高级别晋升条件标准计算一次,不重复、累计计算。同一论文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位次、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

第二十条  下列条件不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一)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无关的著作、论文、成果等。

    (二)在各类电子期刊、增刊、专刊、专辑、特刊、内刊、会议交流论文、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

    (三)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等。

(四)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可研报告、设计报告、技术报告、实施方案等。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青海省统计局、青海省人事厅印发的《青海省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青统字〔2004〕151号)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统计局共同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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